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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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xx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xx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城镇生活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城镇生活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2]112号【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2〕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城管局、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制订了《商洛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5日商洛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委宣传部)一、近期发展目标2012年底前,全市各县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并投入运行。

到2015年,中心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柞水六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均达到无害化处理Ⅱ级标准。

商州区沙河子省级重点示范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面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

各县区每个自然村均建有简易适用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规范收集处置。

开展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前期工作,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逐步完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苏府[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2〕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

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有力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向“源头减量化、运输密闭化、处理无害化、资源利用化”方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大力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努力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1、大力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新技术。

各地在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时,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先进的处理工艺。

在选用垃圾焚烧工艺时,各地要依据当地城市生活垃圾组分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炉排炉焚烧工艺或循环流化床焚烧发电集成技术。

推广选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强对焚烧炉渣及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的综合利用。

要对处理工艺落后、排放不达标、对周边环境影响大的已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2、积极应用餐厨垃圾处理新技术。

实行餐厨垃圾分类试点城市,要在2013年年底前对宾馆、酒楼、饭店和单位食堂的餐厨垃圾实现单独资源化处理。

其他城市要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对城市餐厨垃圾的单独资源化处理。

餐厨垃圾处理要采用焚烧、堆肥等资源化利用工艺,并积极推行餐厨垃圾可燃物质加工垃圾衍生物燃料、废食用油加工提炼生物质柴油、提取高养分废水培植食用菌类的餐厨垃圾零排放工艺。

在利用餐厨垃圾焚烧、堆肥工艺时,要严格控制焚烧产生物(环境荷尔蒙-dioxin)及堆肥渗滤液的处理,不得对周边环境及地下水系造成污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浙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汕府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乡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到2013年底,建成汕尾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首期工程和陆河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实现市(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7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初步建成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农村基本建成“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或“相对集中、区域共享”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苏政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城乡建设发展。

为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努力创造更加宜居和谐的美好家园,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部署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着力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着力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9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XX〕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枣政办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2]5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大量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事关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态枣庄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明确属地管理、统一审批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体制。

凡在施工建设、拆除、道路开挖、房屋装修过程中需要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事先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各区和枣庄高新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滕州市参照执行),并严格依据《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26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手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

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外运量,并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统一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消纳。

完善相应收费管理机制,实行有偿处置建筑垃圾。

各类证件、票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证件齐全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处置运输。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_最新修正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_最新修正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到2017年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标准和评价体系。

到2020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50%以上,全部达到清洁焚烧标准。

三、提前谋划,加强焚烧设施选址管理(一)加强规划引导。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杭政函[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2]17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控制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教育引导、全民动员,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全程控制、突出重点,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处理工作,到2015年,市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零增长;成为省内首个、国内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建成以清洁直运为主体的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10000吨/日以上,其中焚烧处理能力达8500吨/日以上;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50%以上;建成1-2个生活垃圾处理示范项目;建立标准统一、在线监管和巡查监管相结合的专业监管体系。

五县(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小区达4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人大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

人大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

人大代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建议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处理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

生活垃圾处理也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我们瓯海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运。

很难平衡与市民生活垃圾日益增多的矛盾。

如果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我区将面临“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困境,会严重制约瓯海的现代化新城区建设,影响着市民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大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切实化解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和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与水平,促进瓯海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此,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议如下:一、加快垃圾消纳设施建设。

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等工程建设,尽快解决我区当前垃圾终端无害化消纳设施不足的矛盾。

按照便利快捷的原则,合理设置服务半径,加快各镇街垃圾收集、转运场所建设,满足垃圾收集、贮运需求。

二、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要认真总结和完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经验和做法,坚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处理范围,重点抓好企业生产垃圾和成型住宅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存量。

三、积极推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

对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收集、运输,并按照严控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制定政策鼓励引进和培育利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环保型企业,通过企业化生产,变废为宝。

四、重视扶持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业。

支持鼓励发展废旧物资回收产业,规范废旧物资回收业的经营行为,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促进废旧物资的循环利用,积极推进瓯海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

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

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

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

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

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同时制定存量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环卫专项规划。

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各地区要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晋政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近年来,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初步建立,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44%的市、县建设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

但是,与我省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相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设施运营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提高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宜居城市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紧紧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政策机遇,针对我省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全省的目标任务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以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为保障,大力推进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发展产业化进程,抓好收运体系和处理设施建设两个重点环节,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并将部分有条件的镇纳入其服务范围;太原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其他设市城市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质量达到全国中上游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建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

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量化工作目标。

二、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县(市、区、旗)为单元,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交通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 、 自治 区、 辖 市人 民政 府 , 直 国务 院各部 委 、 直属机 构 : 各
国务 院 同意住 房城 乡建设部 、 环境 保护 部 、 展 改 革委 、 育 部 、 发 教 科技 部 、 -l和信 息化 部 、 察部 、 .: Y k . 监 财政部 、 力资 源社会保 障部 、 人 国土 资 源部 、 业部 、 农 商务 部 、 生部 、 务 总局 、 电 总局 、 卫 税 广 中央 宣传部
维权 、 自律 作用 。加 强 对 企业 的服 务 , 织 开展 企 施 。各 省 ( 、 ) 民政 府 要 加 强 对农 作 物 种 业 组 区 市 人 制定本 省 ( 、 ) 进 现 代农 作 物 种 区 市 推 业 间 、 业 与科研 单 位 间的交 流 与合 作 ; 强 行 业 工作 的领 导 , 企 加
自律 , 范企业 行 为 , 展种 子企业 信 用等级 评 价 , 业发 展 的规划 和方 案 。 规 开
帮助企业 做大 做强 。
国务 院 批 转 住 房 城 乡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国发 [0 1 9号 21] 2 1 年 4月 1 日 0 1 9
国务 院文件

的种子 管理 职能 , 明确 负 责 种 子管 理 的机 构 , 障 保
( 二十五 ) 强组 织领 导 。由农 业 部会 同 中央 加
种 子管 理工作 经 费 , 强 种 子管 理 队伍 建 设 , 立 农办 、 展改 革委 、 加 建 发 教育 部 、 技部 、 科 财政 部 、 国土 资
《 于进 一 步加 强城 市生活 垃圾 处理 工作 的意见 》 现 转发 给你们 , 认真 贯彻执 行 。 关 , 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1月1日,杭州天子岭填埋库区露天作业时发生一起意外事故,工人在作业中掀开临时覆盖膜时发生意外,五名工人疑似吸入过量沼气,导致一名工人昏迷送医院抢救后死亡。

1月14日,杭州天子岭餐厨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在建罐体爆裂,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

为切实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坚决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部门协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始终把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作为必须承担的主体责任,突出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当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利因素,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理、运行监管责任分工,各尽其责。

要完善规章制度,细化措施方案,保障经费、人力等投入,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共享。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全面排查隐患,规范运行管理(一)全面检查运行设施设备。

要指导督促各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等运营单位按设计运行要求,定期、全面、细致检查设施设备。

一是检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备本体及主要零件是否与设计相一致、有无明显制造缺陷,已安装的设备内部部件、相关零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设备老化情况,及时更换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磨损、老化问题的相关部件,减少设备运行故障;三是检查电气防爆情况,确保防爆区内配备的电气设备、仪表的防爆性能达到设计要求,运作正常;四是检查消防设施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识到位、完整、有效,落实消防重点物品、场所、环节的人员在岗及管理情况;五是检查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排放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填埋气体按标准要求安全收集排放;六是检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严格规范渗滤液导排、收集和处理,注意对收集池进行排风,防止沼气集聚,产生安全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内政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45号2012年4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一)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全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要环节。

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以上,垃圾清运机械化率达到100%,垃圾密封化运输率达到90%。

大城市垃圾分类回收比例达到40%、中小城市达到30%。

设区城市建设完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城市达到95%以上,中小城市达到90%,旗县所在地镇达到85%。

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

处理能力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增加渗滤液处理设施。

努力实现“投放规范化、收集标准化、运输专业化、处理无害化、管理信息化”目标。

(二)到2015年,将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赤峰市初步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将鄂尔多斯市建成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包头市达到40%,鄂尔多斯市达到30%,并选择建制镇和重点镇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重点(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成环卫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尚未编制或未及时修编规划的盟市、旗县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粤府办[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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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粤府办(2012)2

【适用区域】广东省
【发布时间】2012-01-13【生效时间】2012-01-13【关键词】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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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
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一)指导思想。

务,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汕尾、茂名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县(市)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逐步建立“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范围由城区向周边村镇延伸,2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广州、深圳市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初步建立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到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75%以上。

全省所有县(市)均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收运处理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5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广州、深圳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并力争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其他地级市及顺德区初步建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建立较完善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机制。

到2020年,所有的城市、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的建制镇和其他地区8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

到203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三、控制垃圾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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