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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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2. 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 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9.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0.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2. 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
置工作的出发点;
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3. 综合协调、协同应对: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4. 及时响应、快速处置:确保应急响应及时、处置迅速、措施得力。
五、组织体系
1. 国家应急指挥机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部门应急指挥机制: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六、监测预警
1. 监测预报: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实时掌握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动态;
2.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预警准备: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力量根据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气象灾害防范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七、应急处置
1. 信息报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及时向上级报告气象灾害情况;
2. 响应启动:根据气象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分部门响应: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分灾种响应: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
5. 现场处置:组织救援队伍、设备、物资,开展现场救援;
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形成合力;
7. 信息公布: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 应急终止或解除:根据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情况,适时终止或解除应急响应。
八、恢复与重建
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根据气象灾害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调查评估:对气象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3. 征用补偿:依法对受灾群众进行征用和补偿;
4. 灾害保险:鼓励受灾群众参加灾害保险,减轻灾害损失。
九、应急保障
1. 预案管理: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确保预案有效实施;
2.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4. 资金保障: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通过以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我国将更好地应对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