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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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日期:2007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5.03.28
【实施日期】1995.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27号)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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