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卫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环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环卫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环卫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环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城市环卫工作。

第三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第四条环卫单位应当持续加强环卫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卫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环卫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环卫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环卫工作的安全。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卫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环卫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环卫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环卫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环卫工作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环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环卫工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卫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环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环卫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管理,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合作,及时掌握环卫工作安全信息,共同维护环卫工作的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环卫单位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档案,记录环卫工作的安全信息,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制度,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环卫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环卫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卫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警示标识,对环卫作业区域进行明显标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环卫单位应当为环卫工作人员配备完善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防滑鞋等,并严格要求员工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环卫工作人员的作业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和方法,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二十六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环卫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环卫单位应当加强环卫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健康、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环卫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环卫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三十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对环卫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环卫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理。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二条环卫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环卫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发现环卫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到场处置,保障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环卫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环卫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发现环卫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发现环卫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环卫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确保环卫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十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环卫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补充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