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保供稳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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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农业原材料稳定供应价格协定
甲(供给方):甲的名字
乙(需求方):乙的名字
本协议是甲方(以下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称“乙方”)为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和价格的合理维持,经友好协商签订的。

第一条(协定的目的)
本协定是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市场的稳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订立的,目的是维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稳定供应和价格的合理。

第二条(供给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农资,乙方按照约定购买并使用农资。

农资的种类、规格、质量要求等详细信息由甲方在供货前提供,乙方确认后有效。

第3条(供应期限和数量)
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期限和数量具体约定如下。

供货期限的起止日期有明确定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供货农资。

供给量的计量单位、数量和频率应根据乙方的实际需要及时供给,不允许延迟或
不足。

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农资价格以货币定价,根据市场波动适当调整,调整方式由双方协商确认。

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预付、货物到达后支付或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等。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本协定中。

第5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甲方保证所供应的农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承担以下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责任。

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甲方提供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出现质量问题或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甲方应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或义务,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纷争)
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首先双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定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定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有效。

变更或解除不影响此前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9条(未尽事宜)
本协定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协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0条(协定的有效性)
本协定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日期:日期
甲(签名):甲的签名
乙(签名):乙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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