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邓政办〔201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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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
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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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丹江
口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的通知
邓政办〔2017〕127号
彭桥镇、杏山旅游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6〕1531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下达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试点项目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63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农业绿色发展理念,以“一控两减三基本”为目标,通过源头控制、过程拦截与末端治理,采用工程措施与生态补偿相结合、工程建设与技术集成相结合进行防治,促进农业面源污染减排,探索经济高效治理模式,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可持续农业发展。
该项目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必经之路。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
项目区涉及杏山旅游管理区的乔营村、董营村、韩营村,耕地面积8475亩;彭桥镇的绳岗村、林山村、禹南村和三和村,耕地面积11632亩。
三、项目建设内容
杏山旅游管理区项目区主要建设内容:(1)农药减量化:购置太阳能杀虫灯225盏、杀虫板15500张、风送式远程喷雾机1台、农用无人喷药飞机1架;(2)化肥减量化:建设水肥一体化工程1处,实施面积230亩。
建有机肥厂1座,年产有机肥3000吨;秸秆收集及还田设备1套;(3)生态拦截沟渠4处6111.0米;(4)多塘生态系统5处计15684.7㎡;(5)污水处理站1座,日处理生活污水70㎡;(6)其他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建主排水沟1789米,支排水沟1178米,50㎡污水处理池4座;(7)检测设备:购置土肥仪、农药残留检测仪和水质检测仪各1套。
总投资1934.24万元。
彭桥镇项目区主要建设内容:(1)农药减量化:购置太阳能杀虫灯225盏、杀虫板15500张、风送式远程喷雾机1台、农用无人喷药飞机1架;(2)化肥减量化:建设水肥一体化工程1处,实施面积320亩。
建有机肥厂1座,年产有机肥3000吨;秸秆收集及还田设备2套;(3)生态拦截沟渠1处2760米;(4)多塘生态系统6处计11478㎡;(5)畜禽粪便治理:建100 ㎡和150㎡沼气池各已座;(6)其他村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建主排水沟2237米,支排水沟1472米,50㎡污水处理池5座;(7)农业废弃物收集:购置钩臂式垃圾车2台,2.5㎡垃圾箱25个;(8)检测设备:购置土肥仪、农药残留检测仪和水质检测仪各1套。
投资金额1630.5万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彭桥镇人民政府和杏山旅游管理区负责做好项目实施中施工场地的提供与协调工作,确保开工前“三通一平”,施工中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周边施工环境的协调、合同段验收等管护工作。
严把工程进度关质量关,配合协调项目前期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信息报备和档案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监督和指导工作,搞好跟踪服务。
市农业局做好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并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好专家技术服务,技术验收和技术把关工作。
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的拨付监督工作,及时跟踪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五、规范操作流程、实行公开招标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内容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由农业局负责统一组织。
六、强化跟踪审计、监测制度实施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审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造价、支付工程款项和项目竣工移交的依据。
市审计局实行跟踪监测,全程对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负有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把关的责任,要按照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联合组织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和资金拨付意见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安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概算预算、项目合同、工程进度申报,拨付建设资金,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项目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
项目进场开工后,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施工费、监理费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项目所在镇(管理区)初审后、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查后批准拨付。
为调动项目所在镇(管理区)工作的积极性,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管理费用,项目批复预算管理费用的20%留予项目所在镇(管理区)使用,余下的管理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017年11月6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