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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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须知
一、如提出上诉,请在裁判文书指定的上诉期限内将符合下列要求的上诉状提交本院,如不符合要求,应在本院通知补正的次日内提交补正后的材料:
1、数量:正本一份+副本(按对方当事人份数);
2、首部需列明所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务必写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3、不服原审裁判即原审案号和文书类型(判决或裁定)的信息必须准确;
4、尾部内容“此致”后面请务必另起一行写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上诉状落款需由上诉人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者由具有“代为上诉”权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

二、上诉人提出上诉或被上诉人提出答辩时,应一并提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或居民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有相关证据等材料,一并提交。

三、当事人应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确认各自的通讯电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送达信息,并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裁判文书,以确保本案的诉讼文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

法院诉讼文书送达至你(单位)提交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

四、递交上诉状时,需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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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必交纳上诉费。

上诉人应于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费。

在收到缴款通知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费,又不同时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如在上诉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你(单位)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同时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前述材料应向本院提交,由本院随案卷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未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至你方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不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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