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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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页眉可删)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客体要件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

由于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中或核设施运行中,随着不同的工艺过程均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

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释放的废气中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射碘蒸汽、氚以及二氧化碳形式存在的碳-14等;此外,还有大量的放射性气溶胶;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

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亦称传染性废物)是指带有病菌、病毒等病原体的废物。

其中传染性是指由致病性的各种病原体引起的可在适宜传播途径下对人群有传播可能的感染。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

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论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然而,尽管有各种法律法规的保护,生态环境依然面临不同程度的破坏。

而这些破坏行为往往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与构成要件的讨论。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这一主题,并分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我们需要明确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

生态环境的破坏往往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人类应当对生态破坏负有责任。

从而引出了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即人类应当通过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并对生态破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也是对人类道德责任的体现。

我们来探讨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

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以便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和区分。

我认为,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破坏: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求行为人的直接破坏行为。

直接破坏可以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例如砍伐森林、污染水体等。

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当被认定为生态破坏侵权。

2. 故意或过失: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仍然故意进行。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

只有具备了故意或过失的要素,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3. 合法权益的侵犯: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还需要考虑到生态破坏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意味着对大自然的摧残,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产生影响。

只有当生态破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生态破坏侵权。

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是对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要求,而构成要件则是对生态破坏行为的具体要求。

通过对生态破坏侵权的规则原则和构成要件的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判断生态破坏行为的性质,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作者:谭向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并不能适用于环境污染中的侵权行为,对于环境侵权只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为了长远的利益与发展,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策略。

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行为采取严格归责原则从而才能对环境的污染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发展协调发展。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

当然,这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而我国亦是如此。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从这也可以得知所谓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环境污染者违反法律的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并且造成了损害,不论主观是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均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污染行为。

即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必须是具有违法性这一要件。

显然,违法性的污染行为有许多的表现形式。

比如说一些排污单位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

2.有客观的环境污染的事实。

所谓的损害事实是指使得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人身以及环境受到的损害的事实。

这种损害既包括间接损失又包括直接损失。

3.环境污染的行为与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显然,污染行为必须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这样才使得污染行为承担责任具备必然性。

然而,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是难以认定的,这是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的发生具有多因性,复杂性,以及潜伏性。

换言之,环境受到破坏的损害结果往往是多个原因所导致的,另外,这种损害结果显现出来,或者说是被人们所发现认识,往往需要一个较为长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潜伏期,从而,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难以认定。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它在为人类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带来严重的恶果即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在民法上构成环境侵权。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具有特殊性。

在当前的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如何构建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理论上存在着极大争议,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认真研究。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

27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最终要件的原则,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其主观上的过错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不产生影响。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到底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因此理论上对此产生了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36而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为过错责任;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即一般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环境污染是我们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还有其他污染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您了解么?律师365来为您简要剖析。

环境污染是我们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还有其他污染时时刻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

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您了解么?来为您简要剖析。

一、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包含如下内容:1、损害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

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

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

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

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化。

哲学意义上之因果关系指事物或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其中能引起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为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则称为结果。

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无可争议,但在具体判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上却显得异常困难。

由于现代工业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大量涌现,因果关系问题亦越来越复杂。

该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15].民法上因果关系之学说林立,重要者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及法规目的说[16].各学说之主要内容为:1、条件说主张凡属于发生结果的条件皆为原因。

2、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适当条件说,认为“某原因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结果者,尚不能即断定其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通念也能发生同一结果者,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17].3、预见说则主要偏重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在赔偿范围上以损害义务人预见之范围为范围[18].4、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之损害是否应负责任,非探究行为与损害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应探究相关之法规(或契约)之意义与目的。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在现实社会中个⼈的合法权益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侵权⾏为,那样的话是属于违法的,作为受害⼈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那么关于民法典环境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污染环境的⾏为污染环境的⾏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

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为,⼀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为”。

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受到的⼈⾝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多数环境污染致⼈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分⼴泛。

3、污染环境的⾏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于实践中认定⽐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原因在于:第⼀,污染环境⾏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为引起,⽽且绝⼤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是由污染环境⾏为和污染物的作⽤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为的继续,环境违法⾏为不是即时完成的,⽽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由于⼈⼒、物⼒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所能及。

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有什么要件

环境行政责任构成有什么要件

环境⾏政责任构成有什么要件
在现实⽣活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是⾮常多的,⽽污染环境是属于违法犯罪的⾏为,环境污染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包括⾏政责任,那么环境⾏政责任构成有什么要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环境⾏政责任构成有什么要件
1、⾏为违法。

指⾏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为。

2、⾏为⼈的过错。

⾏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

3、⾏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在此情况下,违法⾏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政责任。

但在另⼀些场合,必须产⽣了危害后果才承担⾏政责任。

4、违法⾏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不是表⾯的、偶然的联系。

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环境污染⾏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包括有违法的⾏为、⾏为有对污染环境有过错、⾏为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发⽣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法律后果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 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 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3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
02
存在因果关系
数个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 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 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1、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故意 2、减责事由 《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2款、第3款 3、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污染者应证明其存在减轻责任 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
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
《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由于不可 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个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 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 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此处数个侵权人 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数个侵权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 且每一个侵权人的排污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若数人为 有意思联络的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 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 的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的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摘要: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所谓的无过错主义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其本质仍然是过错主义归责原则。

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得出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1)违法的环境污染行为;(2)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环境纠纷日益增多,而环境民事纠纷在环境纠纷中占绝大部分。

由于我国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机制仍欠完善,导致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解决或难以妥善解决,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

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基础,也是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前提。

环境民事责任分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和环境破坏民事责任,关于环境破坏民事责任理论界争议不大,因此本文所称环境民事责任仅指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一、对环境民事责任的界定“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学界有环境违法行为民事责任、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三种观点。

从传统民法中关于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分析,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环境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是明显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因此环境民事责任明确的说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其具有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其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上与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界定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的表达方式:污染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诽谤的特殊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由一下几个特征: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民事责任,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生态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辽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违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有用。

不论是作为不论是还是不作为的不道德,只要引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

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税金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

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市场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极广。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模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民事诉讼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1.环境污染责任里韦县适用无过错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采用这一立法例,可以顺应世界侵权法的发展潮流,有利于我国民商法与过级民商法接轨2.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增强意识,强化环境观念,水污染强化环境污染环境者的刑事责任,履行环保义务严格控制罐箱积极治理污染。

3.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可以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加害人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构成环境污染责任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亦须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浅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 环 境侵权 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4 0 ・ 0 2 3 . 赔偿 损 失是 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主 要责任 承担 方 式 由于财产 责任是环 境侵权 民事责 任的主要 内容 , 行 为人往往 以一定 的财产 来弥补环 境侵权 行为造成 的损害 后果 , 具 有一定 的 作 者简 介 : 赵 亚楠 , 南昌 大学 2 0 1 3级法律 硕 士( 法学 )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文献 标识 码 : A 环 境侵 权 民事责任 概述
果。
二、 我 国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一)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原 则的权衡 确定
能够 确定责任 承担 归属的法律 规则就 是归责 原则 , 确 定侵
权 法律 关系 中 的民事责 任应 该 由谁承 担 以及 承担 责任 的大 小 。 而 环境侵 权 民事责 任 归责 原则 的争议 主要局 限于 过错 责任 原则
环境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的法律 事实 , 民事责任 是指 民事 主体违 反 处或 并处 罚金 。 了宪 法 、法律所 赋予 的 民事义 务而依 法应 当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果 。总的说 来 , 环 境侵权 民事 责任是 指 自然 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因其 污染 或破 坏环境 而对 他人造 成损 害所 应承 担 的民事 法律 后
制占 缸金
◆ 学 术 前沿
2 0 1 4 ・2 ( 中)
浅论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
赵亚楠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工业化水平越来越高, 环境 问题也随之 而来, 由于环境 污染与破 坏所产生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本文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为视 角, 对其构成要件展开详细的论述和分析, 使公众全面了 解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 从 而 不断 完善 我 国环境 侵权 民事 责任 的立法 , 推 动公 众进行 环境 维权 。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进行的污染,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

环境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法律领域,环境污染也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与权益捍卫的关系。

一、行为要素环境污染侵权的第一要件是行为要素。

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对环境进行破坏、破坏或污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例如,排放废气、倾倒危险废物、违规建设等行为都可以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二、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环境污染侵害的客体,即受到侵害的环境对象。

环境对象可以是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人类居住的环境。

例如,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工厂排放对水体的污染等都属于客体要素。

三、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还需要满足因果关系这一要素。

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环境的破坏或污染。

这意味着环境污染必须是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不是间接的。

只有当行为直接导致环境损害时,才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四、过错要素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还需要过错要素。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即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环境保护法律中,行为人对环境进行破坏或污染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过错要素。

五、损害后果最后一个构成要素是损害后果。

环境污染侵权的行为必须对环境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可以是环境质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人类健康问题的出现等。

只有当环境受到实际的损害时,才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总结起来,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素、客体要素、因果关系、过错要素和损害后果。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时,才能认定环境污染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权益,将有助于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_1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_1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

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

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

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

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

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探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遏制环境污染行为,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条。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法条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其应用,提出完善建议。

一、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解读责任构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这条规定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存在环境污染行为、环境受到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受污染财产的价值减损、治理污染产生的费用等;人身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伤亡、患病等;精神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焦虑、恐惧、贬低等不良情绪和心理压力。

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的法条,被侵权人无需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然而,被侵权人仍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存在、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自身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举证。

此外,如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二、案例实践案例一:某化工厂排放超标废水案某化工厂因未按照规定处理工业废水,导致附近河流污染严重。

居民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院根据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判决化工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受污染财产的价值减损、治理污染产生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某焚烧厂排放有害气体案某焚烧厂因未按照规定处理废气,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到威胁。

法院根据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判决焚烧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讨论与建议通过上述案例实践可以看出,民法典环境污染侵权法条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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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转)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

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

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

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该要件内容的证明责任在加害人,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被弱化。

哲学意义上之因果关系指事物或现象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其中能引起一定现象产生的现象称为原因,而被引起的现象则称为结果。

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作为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无可争议,但在具体判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上却显得异常困难。

由于现代工业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大量涌现,因果关系问题亦越来越复杂。

该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15].
民法上因果关系之学说林立,重要者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及法规目的说[16].各学说之主要内容为:1、条件说主张凡属于发生结果的条件皆为原因。

2、相当因果关系说亦称适当条件说,认为“某原因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结果者,尚不能即断定其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通念也能发生同一结果者,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17].3、预见说则主要偏重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在赔偿范围上以损害义务人预见之范围为范围[18].4、法规目的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之损害是否应负责任,非探究行为与损害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应探究相关之法规(或契约)之意义与目的。

该学说之实质是将因果关系自责任构成要件剔除,而径依法规之内容与目的衡量行为与损害之关系。

据说该学说“现已替代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德国法院所采纳[19].
上述学说中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现代大陆法系的通说,尽管该说被讥为将一法律问题视为可能率之科学问题,但因其不仅现实可行,而且符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精神,为我国实务界所接受[20].
同一般侵权一样,在环境侵权损害中,只有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才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另一方面,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多因一果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为复杂,而且客观上还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具体表现在:1、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污染行为往往是通过环境即以环境为媒介而作用于人或物,致害过程具有间接性,其因果关系通常不会立即显现出来;2、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有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其损害结果的产生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加之很多污染还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果关系的判断极为困难。

3、由于认识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人们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扩散、转化的规律以及致害机理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尚不能很快作出科学说明。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义务。

然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正是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证明的困难性,如果坚持这一证明分配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这与人们对工业事故损害赔偿的总原则和法感情是不相吻合的。

一种常见的缓解方法是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排污后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21].在推定因果关系中,所采取的确定损害与原因的具体标准即是相当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公害案件中,如果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则应解释为在法律上存在着因果关系[22].
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实质上并未根本解决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的困难问题。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应当改变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极为显著的贡献,顺应了我们所处时代的公平正义理念,弥补了我国环境侵权法领域的一项重大缺陷,解决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认定所面临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3)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的关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污染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加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该项司法解释已根本性地改变了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到证明一项不存在事情的高度困难性,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该领域中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认识似已与前述法规目的说接近。

所应注意的是,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与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人们常谓之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一致。

两者之目的虽然都是为了维护受人之利益,但手段不同,最终效果也各异。

就因果关系推定而言,并未改变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地位,所改变者仅是证明的程度或法律所采的因果关系学说。

改变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从而根本性地免除了受害人的证明义务,因而属全面彻底之解决办法。

此举虽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是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涉及到许多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损害机理等问题,通常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取得有关证据,而环境污染损害的受害人往往又是普通公民,由于基于本人文化知识和技术手段的限制,要证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如果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受害人的民事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护。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才规定由环境侵权的加害人即被告承担,这完全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之目的和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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