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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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196号
邮政编码:350800
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
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农业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三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范围为准)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十四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3320944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五条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0股。
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184116026股,占股本总额的64.98%,其中本联社职工股51398185股,占股本总额的18.14%;法人股99204918股,占股本总额的35.02%。
第十七条本联社单个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单
个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八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第十九条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条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二十一条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定向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
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年末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章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本社设立中国共产党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
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理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
作。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一条本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经营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4.研究讨论本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支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领导本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6.加强本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社改革发展。
7.支持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社依法合规经营。
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9.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决策本社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社党委的意见。
第五章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社员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联社社员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年度财务报告;
(4)有关管理制度。
(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符合本联社的有关规定,并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社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给本联社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员有权要求本联社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
(二)本社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本社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社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本社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本社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六)本社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本社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本社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本社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八)本社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
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社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本社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本社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社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本社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社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本社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社的利益。
(十一)本社理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
本社理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十二)加强股东管理,推动股东落实以下权利义务:
1.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社股权。
4.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社补充资本;
6.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7.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社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社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社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社员代表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三)本社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
本社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社或本社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其中,本社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本社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为金融机构的,本社与其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社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社报告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2.入股本社的资金来源;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4.所持本社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5.所持商本社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6.名称变更;
7.合并、分立;
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社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联社补充资本,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时,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四十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联社有借款的社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四十一条社员在本联社有借款的,其表决权应按借款额度相应扣减,直至暂停行使,但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除外。
社员在本联社的借款或担保的借款出现逾期的,未归还前其表决权暂停行使。
第二节社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本联社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社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47名社员代表组成。
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以职工社员、非职工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三类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确定各类社员代表名额比例,并根据各类社员中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及接受同类其他社员委托持有的股份总和由多到少(同等条件下以社员本人所持股份多者优先)按名额产生社员代表候选人,经全体社员选举产生。
本联社的社员代表应当持有或接受其他社员的委托持有占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含10%)的股份,且该委托代理关系应持续一届。
届中委托社员书面申请终止委托关系的,如受托社员持有的股份没有达到当选社员代表条件,应当终止其社员代表资格。
第四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非职工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修改本联社章程;
(七)对本联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九)审议通过或修改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十)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社员的提案;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重大监管意见的通报,审议理事会关于本联社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联社章程规定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10%以上的社员代表书面请求时;
(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不召集或主持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代表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年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代表。
本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提前通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列席参加。
第四十九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应由社员代表本人出席;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理事会;理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社员代表,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社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本联社应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提案原由和测算依据向
参会社员代表进行说明。
第五十一条社员代表以其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社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的社员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且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代表股份数额应超过本联社股份总额的一半。
第五十三条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本联社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联社股份的决议,以及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
第五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