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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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
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城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连政综〔2021〕206号
•【施行日期】2016.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的批
复
连政综〔2021〕206号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连应急〔2021〕3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交《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
二、县应急管理局、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和莲峰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附件
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28日09时20分许,在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广大食品厂内,一轻型货车司机在卸载钢管过程中被滑落钢管砸中,送连城县总医院抢救,于7月28日13时0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7月28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经县政府研究,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科技局、县总工会、莲峰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县监察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人员、设备情况
(一)事故单位
1.广东锡能锅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能公司)概况
锡能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郑日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6543685T。
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温塘社区茶下商业
街25-27号。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研发、安装、保养、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及锅炉整套设备(配件)、生物质气化炉设备、锅炉节能设备、环保设备、太阳能光伏产品;销售:生物质燃料、五金制品、电器、水暖器材、节能设备、办公设备;开发、生产、销售:工业用蒸汽、热能;机电工程、环保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弱电工程、信息系统集成、太阳能光伏工程;国内贸易代理。
陶六生是锡能公司驻连城县广大食品厂项目的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
2.福建方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科公司)概况
方科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日。
法定代表人:郑日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8TB6JX5E。
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揭乐乡黄坊村莲塘路18号。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兴能源技术研究;新材料技术研究;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汽轮机及辅机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固体废物治理;非金属废物和碎屑加工处理;生物质燃料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汽轮机及辅机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首次登记时间为2021年6月3日,因公司地址变更,登记时间为2021年7月6日,营业期限至2051年6月2日。
3.连城县广大食品厂概况
连城县广大食品厂成立于2002年11月05日。
法定代表人:李威达。
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46356791P。
公司住所:连城县莲峰镇江坊村。
单位类型:个体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脆片)]、果冻、罐头、薯类食品生产及线上线下销售。
(二)事故人员
1.傅志成,男,身份证号码:35088119******2276,199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徐溪村金坑路6号,系闽F0R132轻型货车驾驶员,于2016年8月9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
2.江功楫,男,身份证号码为35262719******0217,198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江坊村连航路63号,于2017年6月14日在北京易试通达技术培训中心取得叉车工高级工证,证书编号为1711000364003652。
(三)事故设备
设备: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产品编号:G5AIX2635。
设备代码:511010002201989173。
型号与规格:CPC型3.8t。
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9年8月30日。
2019年9月2日出厂检验:“合格”。
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8月25日委托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该叉车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整车外观检查、动力系统检查、行驶系统检查转向系统检查、液压系统检查、制动系统检查、电气和控制系统检查、工作装置检查、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检查、制动性能试验。
检验结论:“合格”。
二、项目建设概况及几家公司的关系
(一)项目建设概况
2021年4月28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同意连城县广大食品厂将一台4吨的型号为DZG4-1.25-S3的锅炉置换成一台10吨生物质新锅炉,该项目于2021年
7月中旬开工。
锅炉项目的厂房为旧钢结构厂房改造,面积为110平方米左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限额的通知》闽建建〔2020〕4号文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该钢结构厂房改造项目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项目建设用地位于使用权人李兴旺(连城县广大食品厂法人李威达的父亲)的宗地范围内。
该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05年6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连国用(2005)第0181号。
(二)连城县广大食品厂与方科公司的关系
2021年3月5日,连城县广大食品厂与方科公司签订了用汽合同书(合同编号:HSLH20210305)。
合同约定:第二节1.合作方式:乙方全额投资安装一套10吨生物质锅炉(名牌为SZL10-1.25-SCII)及(10吨离线型脉冲布袋除尘器)及其辅机设备(总投资约为220万元,附清单),乙方负责新增设备和甲方原有设备的蒸汽生产及回收热水管道的管理和维护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蒸汽,双方依约定方式进行结算。
2.本合同期限为10年,本合同约定的供汽关系的起始时间为:从甲方技改项目正式投入运行(预计2021年8月)起。
具体时间以环保批复正文时间为准。
第四节4.甲方免费提供乙方锅炉房、原料仓库、员工宿舍一间、办公室一间。
5.甲方保证该锅炉和场地的合法使用权利,因甲方原因导致锅炉、场地无法正常使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五节8.在合同期内,锅炉(生物燃料)及天然气锅炉安全事故及人员安全一切事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三)方科公司与锡能公司的关系
2021年6月21日,方科公司与锡能公司签订了《锅炉工程承包合同书》。
合同约定:第一条乙方向甲方销售及安装壹台SZL10-1.25-SCII(10T/h 1.25MPa)
燃生物质(图号:36GQ10-0)三大件高效节能双锅筒链条蒸汽锅炉。
第二条二、工程安装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广大食品厂内。
第七条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事故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
三、事故简要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21年7月28日,因安装锅炉需要,锡能公司向新罗区冠龙五金商行购买了钢管。
9点左右傅志成驾驶闽F0R132轻型货车将钢管运抵位于广大食品厂内,锅炉建设现场的卸货点,车辆停稳后,把将钢管固定在货车车厢上的绳子解开。
从现场监控录像可见,部分钢管超过货车车厢长度。
锡能公司项目负责人陶六生打电话给叉车师傅江功楫。
过了10多分钟,江功楫开着叉车到卸货点。
到达后,江功楫有发现车上有大、中、小三类钢管,大的和中的都没有捆扎在一起,小的捆扎一捆。
江功楫和傅志成商量后,开始卸货作业。
卸钢管作业现场仅有江功楫和傅志成两人,无其他人员。
江功楫在货车车头右侧驾驶叉车,傅志成在货车左侧距车厢两米许位置观看。
两人均未佩戴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
当江功楫操作叉车将叉头插入钢管下方,提升钢管至货车车头限位高度后,部分钢管滑落,这时,傅志成往货车车头方向跑去,其中一根钢管砸到傅志成。
傅志成被砸到后,附近的几名工人跑到傅志成旁,把压到傅志成的钢管抬起,用木桩垫起来以减轻其痛苦,并打了120急救电话。
当时傅志成意识清醒,还打电话给他亲属。
9点2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旋即将傅志成送连城县总医院救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
傅志成入院后,医院做了相关医疗处理,经家属同意后,于2021年7月28日11时40分转入重症医学科进一步抢救治疗。
13时00分,傅志成经抢救无效死
亡。
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后,向莲峰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报告,莲峰镇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马上赶到现场处置。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也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未见其他异常情况。
在莲峰镇司法所的调解下,2021年8月3日锡能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按约定支付了死亡赔偿金及抚恤金等费用150万。
死者于2021年8月4日火化。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傅志成,男,身份证号码:35088119******2276,1991年1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徐溪村金坑路6号,闽F0R132轻型货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货车司机傅志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冒险进入叉车卸货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
2.叉车师傅江功楫未分析、评估、确认作业安全状况,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叉车操作规程(“不要搬动未固定或松散堆垛的货物,搬动尺寸较大的货物应特别小心”等),导致在卸货过程中钢管滑落,砸到货车司机傅志成,造成傅志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锡能公司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
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陶六生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发放劳动防护用具。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作业危害辨识不到位。
未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
在发生事故时,作业现场没有项目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5)未与方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方科公司
(1)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能将锡能公司的锅炉安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范畴,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
(2)安全检查不到位。
未能发现锡能公司锅炉安装项目部违规卸货行为。
(3)未与锡能公司、连城县广大食品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连城县广大食品厂
(1)安全管理不到位。
作为场地供应方,对外来作业人员、车辆、机械管理不到位。
(2)未与方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及处理建议
1.锡能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与方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
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名单。
2.方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与锡能公司、连城县广大食品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事故的发生应负责任。
建议县工信科技局、县应急局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督促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3.连城县广大食品厂,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与方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工信科技局、县应急局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督促其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管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认定及处理建议
1.傅志成,闽F0R132轻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冒险进入叉车卸货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
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傅志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江功楫,叉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叉车操作规程,导致在卸货过程中钢管滑落。
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郑日开,锡能公司、方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未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由连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陶六生,锡能公司连城锅炉安装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锡能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5.罗满华,方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建议由方科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各企业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作业场所(区域)的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员工的隐患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强化安全管理。
各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要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增加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四)针对所运送钢管超过货车车厢长度的现象,建议公路、交警等职能部门
加强路面管控,防范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附件:1-1.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组名单
1-2.叉车检测报告
1-3.现场勘查照片
连城县广大食品厂“7·28”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