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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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赋役制度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
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
”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
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
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
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
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
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
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
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
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
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
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
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
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
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
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
《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
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
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
患其不实,于
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
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
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
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
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
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
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
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
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
《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
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下若里为家。
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
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
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
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
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
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
”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
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
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
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
(晋朝历史)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
断白籍。
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
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
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
1。
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
3。
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
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
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
3。
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
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
“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
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
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
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
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
1。
《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
”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
2。
《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
这与咸和中土断同。
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
《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
”
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
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
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
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
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
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
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
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
这次土断特许徐、
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断例。
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
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
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
《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
”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
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
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
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
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
1。
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
2。
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
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
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
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
《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
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
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
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
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
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
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
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
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
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
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
《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
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
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
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
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
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
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
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
百姓是既要交税,又要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