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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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保险合同范本
一、合同双方
甲方(保险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联系方式:_____
乙方(投保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
联系方式:_____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 180 天)因疾病导致
身故,甲方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
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甲方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甲方按保
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与甲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五、保险费的交付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交付期限交付保险费。
1、交付方式
乙方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的方式交付保险费。
2、交付期限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保险费。
若逾期未交付,自交付日期
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乙方欠交的保险费。
若宽限期结束后仍
未交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中止。
六、利差返还
1、计算方式
本合同的利差按以下公式计算:利差=(预定利率实际结算利率)×责任准备金。
2、返还时间
甲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向乙方返还利差。
七、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
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1、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全残鉴
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保险金的给付
甲方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九、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犹豫期内(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 10 日内)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2、乙方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甲方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十一、如实告知义务
1、甲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2、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
3、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甲方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十二、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由甲方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2、若乙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若乙方未通知甲方,甲方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
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乙方。
十三、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释义
1、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
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
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3、预定利率:指本合同在计算保险费时所预定的利率。
4、实际结算利率: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的利率。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
签订日期:_____
乙方(签字):_____签订日期: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