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57号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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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57号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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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57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57号
原告韩瑞根,男。

委托代理人黄国余,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六喜,男。

原告韩瑞根为与被告吴六喜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六喜确认“苏东台渔01840号”渔船所有权转让给原告韩瑞根,并协助原告韩瑞根在201X年5月31日前将船舶过户完毕;
二、原告韩瑞根自愿补偿被告吴六喜人民币30,000元,该款原告韩瑞根
应于201X年4月30日前交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村居民委员会,待船舶过户完
成后由居委会转交被告吴六喜;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瑞根负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X年2月2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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