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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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13
•【字号】鄂州政发[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1.3 工作原则
1.4 制订依据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6 预案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技术支持系统3.1.2 预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突发共事件级别确定3.2.2 预案启动
3.2.3 特别情况的处理
3.2.4 借息共享和处理
3.3 应急程序
3.3.1 先行处置
3.3.2 现场指挥与协调
3.3.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3.3.4 扩大应急
3.3.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3.3.6 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3.4.2 社会救助
3.4.3 保险理赔
3.4.4 司法救济
3.4.5 调查与总结
4.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1.1 信息系统
4.1.2 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4.1.3 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专业队伍
4.3.2 企业队伍
4.3.3 志愿者队伍
4.3.4 队伍动员方案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8.1 政府专项资金
4.8.2 企业专项资金
4.8.3 投保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4.12 法制保障
5.宣传、培训和演习
5.1 公众宣传教育
5.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5.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5.2 培训
5.2.1 公务员培训
5.2.2 专业人员培训
5.3 演习
5.3.1 单项演习
5.3.2 综合演习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 监督检查主体
6.2 奖励
6.3 惩处
7.附则
7.1 预案体系与管理7.1.1 市总体应急预案7.1.2 市专项应急预案7.1.3 各区应急预寒
7.1.4 各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7.1.5 企业应急方案
7.2 制订、修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 鄂州: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信录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市的应急救援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有重大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危害,加强对应急施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将应急救援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现群众自救与政府专业救援相结合,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妥善处置和应急救援水平。

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性过程的,综合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

●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反应快速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做到反应快速,应对科学。

●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对对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进行检验、检测、储备,保证全市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4制订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4类:
●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旱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等。

●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河流、湖泊、水库、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1.6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各专项预案确定。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范围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体系
2.1应急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较大应急预案,报请启动特别重大,重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领导各专项应急委、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应急处置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市应急委组成: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主任,鄂州军分区司令员、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武警支从小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市应急委之下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负责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指导监督各区专项应急委的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

市专项应急委组成: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
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保险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委。

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州市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早涝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

由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

由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

由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
在市专项应急委设立与之相应的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或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

主要负责抢险、人员营救和救治、维护秩序等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
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市应急委下设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的副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抽调。

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区应急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地方机构
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确定。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通信网络、报警电话
市、各区专项应急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12345市长:专线电话,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

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1.2 预测
●信息监测与处理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小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自然灾害市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

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政府和安监、公安、交通、环保等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

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事故市灾难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

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经由市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

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

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3.1.3 预警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
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一般预警(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Ⅰ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市、各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

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按照权限由相应人民政府决定预警级别。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预警级别规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钓有关措施。

3.2应急响应
3.2.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2.2 预案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区应急委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
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省应急处置机构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国务院或者省位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具体行动方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同时通报鄂州军分区、武警鄂州支队、武警鄂州消防支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具体行动方案,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厂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将情况报告省专项应急处置机构。

3.2.3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办与有关联的市应急机构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3.2.4 信息共享和处理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完善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

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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