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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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张某受聘为A酒店的服务员,一日酒店另一服务员李某不慎将一桶油洒到地上,十几分钟后张某端菜路经此地时滑倒,将脚踝部扭伤,膝盖摔成粉碎性骨折,共花去人民币2万余元。
张某要求酒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以张某只来酒店工作19天,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致使张某摔伤的原因在于李某的不小心,主张应由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张某来酒店工作仅19天,也未签订劳动同,但是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张某是在上班时间为客人端菜的过程中摔伤的,属于履行职务期间受到的损害,并且酒店在油洒十几分钟后还没有对地上的污油进行处理,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
酒店主张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张某和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上班时间、履行职务期间受到损害已经构成工伤,如果说酒店主张李某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在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对李某进行追偿,而不能直接将赔偿责任转嫁到李某身上。
综上所述,张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酒店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张某和酒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首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再向工伤鉴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福利——该不该砍掉?
三晋化肥厂是A市的重点企业,小王是该厂的人力资源部主管。
十年前,他从学校分配到该厂。
当时,厂效益不错,福利也多,不用掏钱可以分到吃不完的粮油,上下班免费接送,有的职工甚至还可以外出旅游度假。
能在这样的企业工作,他觉得荣耀和自豪,并产生一种内在的归属感。
而近几年,他发现一些单位技术骨干不断调走,流入一家工资高出三倍的县合资化肥企业。
对员工满意度进行调查,近七成的职工对单位的福利不再感兴趣,倾向拥有较高工资。
小王意识到,要单位拿出同样高工资留住人才是不现实的,而福利对员工的激励功能明显减弱,有福利无福利一个样,福利多福利少一个样。
作为人力资源部门主管,该不该向领导提出建议,取消一部分没用的福利呢?小王很是困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是社会福利?
2.如何强化福利的激励作用?
答案:
1.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
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
2.(1)福利政策正确导向.企业的福利政策要涵盖福利设定的目标和相应的对员工行为的要求两方面内容,具备对员工的认识和行为进行正确导向的功能。
(2)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应当采取恰当的传播渠道,将企业的福利政策告诉所有员工,比如把福利政策明明白白写进员工手册。
(3)区分福利层次.要按对企业贡献程度,将福利设定不同的等级层次。
要规定什么样的福利属于保障性福利,是全体员工都应享有的;什么样的福利属于绩效性福利,只有工作绩效达到时才能享有,而且达到不同的绩效,享受不同的绩效福利。
(4)适时增减福利项目.企业绩效随着市场环境变化会有起落,企业的福利一定要及时反映企业绩效的变化。
(5)特色福利.企业必须搞自己的特色福利,有特色才有吸引力。
则要秉着“集中使用投资”的原则,创新一些不苟同于别的企业的福利项目,保持福利的新颖特征。
社会救助案例
材料Ⅰ: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救助就是体现这一规定的具体制度。
材料Ⅱ:
新华网报道,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首都实施10年来,北京市先后9次提高低保标准,目前已由23.2万城乡居民被纳入保障范围。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文彦在7日召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结表彰大会”上说,10年来,北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城乡低保制度日臻完善。
经过9次调整,保障标准已经从1996年的月人均170元提高到现在的人均310元。
2002年,北京市城乡困难群众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全面覆盖。
2004年,北京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了分类救助制度,提高了救助系数。
今年分类救助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三无”人员、重残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得到更多的救助,并分别建立了城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材料Ⅲ
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10日以来,受冷暖空气共同影响,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范围的雨雪天气。
此次雨雪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广,导致安徽、河南、湖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9省市遭遇雪灾,部分地区受灾严重,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尤其是给灾区交通造成极大困难,部分高速公路、铁路和航空路线一度中断,部分地区供电、供暖、供水等基础设施受损。
据统计,此次雪灾已造成2487万人受灾,因灾死亡6人,紧急转移安置15.5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036.6千公顷;倒塌房屋2.2万间,损坏房屋8.5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1.1亿元。
民政部对此次雨雪天气过程高度重视,及时与中国气象局和地方民政部门沟通,了解灾害发展,收集灾情信息;针对湖北灾情,于1月21日16时紧急启动四级救灾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黄冈灾区,查看灾情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情况,协助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来源:考试通
问题:
1、结合上述三个材料,社会救助主要是指什么?包括哪些领域?
2、针对材料,请分析自然灾害救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社会救助是在社会成员由于个人原因、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救助的领域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材料Ⅲ主要反映的是民政部门进行的自然灾害救助,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灾害应急救助。
它主要是指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资金与物资拨付等方面的工作,它也包括社会秩序维护和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
(2)灾后社区恢复重建。
它是灾害救助的重要内容,主要是与基本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如能源、交通和设施建设等,最终恢复社区正常的生活和经济秩序。
(3)社区救灾。
它是灾害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社会预防灾害能力和减少灾害的损失至关重要;在社区减灾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可以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减灾机构开展社区灾害风险分析,减灾宣传和知识普及及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失业保险案例
失业金、经济补偿金,两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小段1999年从学校毕业,应聘到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厂从事车间管理工作。
2002年3月,工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示:厂里效益开始滑坡,需要裁减一部分人员。
厂里将负责为这批被裁减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裁减人员名单下发时,小段发现自己也成了其中一名。
在职代会上,厂方只表示将办理失业登记,并没有提到其他的补偿。
据他了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有经济补偿的。
于是,小段来到工厂劳资部门询问,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已经为你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既然以后可以领取了失业金,就相当于已经给你补偿了,没有其他的经济补偿金。
"可是,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没有错误的,但单位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金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怎么能两者相抵销呢?"小段辩解道。
但是单位最终还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段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评析】
(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和劳动者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完全不同的,
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
"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应该支付小段的经济补偿金。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应该像小段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劳动者除了选择劳动仲裁外,"还可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养老保险案例
资料江西省安排960万元用于奖励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资金
近几年,在江西省委、省政府和省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江西省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为促进江西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4号),自2006年开始,对三年(2006-2008年)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的市县(区)政府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江西省共有96个市县(区)实现了三年翻番,达全省市县(区)的85.7%。
这次奖励经费的下发,将提高该省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缓解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困难问题。
【问题】
1、我国的养老保险由那几个部分组成?
2、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模式的特色是什么?
3、谈谈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方法。
【答案】
1、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我国实行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a.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
b.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c.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d.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
e.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
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咨询者杨女士是某国企职工,今年48周岁,1982年参加工作,一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她来电咨询:到50岁办理退休时,自己养老金能拿到多少钱?由于有新政策,养老金是否会降低?请您用所学知识帮助回答!
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该职工属于“中人”(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故其养老金构成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此外,按照新计发办法规定,该职工属于在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在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之外,再按照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年度分别发给一部分补贴。
杨女士如于2008年退休,每月养老待遇要增发62元的补贴。
为了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保证新老办法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平衡,待遇不降低,在五年过渡期内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发放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的基础上,如果低于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如果高于原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根据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同年度,按比例计发。
假定杨女士2008年办理退休时,出现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只发给高出部分的50%。
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个部分就是杨女士养老金的构成。
案例二:咨询者夏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今年28岁,自参加工作起一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她来电话咨询:按照新的养老政策,退休以后,她可以享受什么待遇?请您用所学知识帮助回答!
依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该职工属于“新人”(即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故其养老金构成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1、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同时,市劳动部门建议新参保的人员要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养老待遇计算公式可以看出,缴费年限长短对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有较大影响。
新办法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正常年龄退休。
这也是国务院本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即:将缴费状况与待遇计发紧密挂钩,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对应,这就是激励约束机制的体现。
案例三:
案情简介
陈某等13人先后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在某银行系统当
储蓄代办员,1992年被该单位招为大集体职工,一直未办理养老保险。
2002年2月,单位与陈某等人协商参加养老保险事宜,并提出参保意见:从1998年元月至2001年底,根据陈某等人的不同工资情况分为不同档次的缴费基数,再按缴费基数个人缴费60%,单位缴费40%,从2002年开始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1998年之前全部由个人缴费,对此,陈某等人不同意接受并申请仲裁。
问题:请用所学知识,你人文如何处理?并对此作简要评析。
处理结果
仲裁委立案调查后认为,单位的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员工于1994年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养老保险(1994年以前视同缴费年限),陈某等人系县以上大集体职工,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用工形式上不再有任何区别,因而,单位应当为陈某等人与全民职工一样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鹰潭市大集体身份职工养老保险是从1989年开始实施,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仲裁委裁决,单位应从1989年1月1日起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1989年1月1日后进单位工作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
对此裁决,单位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区法院审理期间,用工单位隐瞒事情真相,向省社保局起草了《关于我行储蓄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报告》,要求将陈某等13人及其他204名员工纳入全省行业统筹,省社保局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复函(赣劳社险局函[2002]15号),同意该单位217名储蓄合同工按赣劳社养[200]13号文规定,从2002年10月纳入全省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区法院以此为根据,判决单位为陈某等人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
陈某等人不服,上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她们是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大集体身份职工,并不是储蓄合同工,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因而判决也是错误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极为重视,向省劳动保障厅发了《关于上诉人陈XX等十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函》,省厅及时回复了《关于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储蓄合同工参保的复函》,该函明确指出,《劳动法》、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江西省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对职工参保都有明确规定,就本案中陈某等13人而言,在单位应参保前进入该单位工作的员工,从该单位应参保之日开始参保缴费,在单位应参保之后进入的,在其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撤销区法院对陈某等13人的判决;中国XX银行鹰潭市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陈某等13人办理养老保
险,参保时间从1989年1月1日开始,1989年1月1日以后进入被上诉人单位的,按实际进入时间参保,缴费基数及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案例评析
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从何时开始参保、缴费基数及比例,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错误有三:一是为全民身份职工从94年参保(以前视同缴费年限),而没有给大集体身份职工参保,此未一视同仁;二是后虽同意为陈某等13人参保,但参保时间按储蓄合同工规定从98年参保,此是主体混淆;三是单位缴费40%,个人缴费60%,此属违反规定。
上述错误,必然导致用人单位的败诉。
案例:医疗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张某是深圳市福田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的合同制工人,1990年1月到该公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职务。
199年10月,张某患病,经医院诊断张患有脑溢血病,须住院治疗。
张某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907元。
张某病好后要求公司为其报销医药费,并发放病假工资。
但公司称由于效益不好,公司内部规定实行医疗费包干制,每月发给职工50元医疗费,看不看病都给,超过部分公司一律不管。
因此张某的医药费公司不能报销,只同意按每月484元的标准发放张某病假工资。
【问题】
1、公司内部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合不合理,为什么?
2、医疗保险费应如何负担?
【答案】
1、不合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医疗保险费实行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原则。
就本案而言,深圳市福田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以医疗费包干制的形式,违背三方合理负担原则,其内部规定不能作为处理该争议的依据。
2、公司为张某报销医药费3536.92元,张某个人负担370.08元。
医疗费用核算中企业与员工的支付比例一般是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