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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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HJ 1036—2019)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6—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聚氯乙烯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olyvinylchloride (PVC) industry (发布稿)
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 管理要求,提出了聚氯乙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和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科环境工程设计所、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8-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汽车制造业概况 (1)3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13)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4)5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3)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7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51)8 标准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有关排污许可的内容。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做出部署。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工作。

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汽车制造业应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文件《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824号)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序号18)列入《2018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完成时限为2018年,分管业务司为规划财务司。

经过公开征集、答辩、遴选,最终确定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承担单位。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项目组,共同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的制定工作。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污染物排放与控制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污染物排放与控制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污染物排放与控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突飞猛进。

循环流化床煤燃烧技术作为一种洁净燃烧技术,通过在其中添加石灰石就可以在炉内完成脱硫工作,从而有效降低脱硫成本。

这种低成本污染控制技术,可以推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全面推广应用。

近年来新建的设备机组,在脱硫方面运行较为规范,可以在钙硫比较低的情况下达到最佳的脱硫效率。

[关键词]循环流化床锅炉污染物排放控制Pollutant emission and control of circulating fluidized bed boilerTaotao(CNSIC Inner Mongolia Chemical Co., Ltd. . Thermal power plant,Inner Mongolia Alashan 750336)[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ina's modernization has also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 a kind of clean combustion technology, cfb coal combustion technology can reduce the cost of desulfurization by adding limestone to it. This low-cost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y can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circulating fluidized bed boilers. In recent years, the newly-built equipment unit, in the desulphurization aspect operation quite standard, may achieve the best desulphurization efficiency under the calcium sulfur ratio low situation.[Keywords] Circulating fluidized bed boiler Pollutant discharge Control引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火电的烟气排污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分析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要点分析

引言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

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实现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一证式”管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方案》中明确要求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了《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率先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通知》中明确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全国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河南省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前在全国率先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本文以火电行业为例,重点介绍火电行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基本信息、载明事项及许可事项等内容的技术要点,以及河南省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的经验,以期帮助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和排污单位更好的理解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为后续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提供借鉴与参考。

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技术要点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主要依据《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申请和核发。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许可排放限值、可行技术、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等内容,其中产品产能及产排污节点为载明事项,许可排放限值为许可事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为环境管理内容。

1.1载明事项载明事项主要包括火电企业的主要生产单元和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要求火电企业要对全厂的生产设施情况、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填报。

工贸企业应建立的环保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应建立的环保管理制度
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7.污染物排放定期报告制度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2016年12月28日印发
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工贸企业应建立的环保管理制度
1.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自2015 年6 月5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印发
第6章第1节:
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监管。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规定,健全了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方案落实到管理规程、操作规程、作业文件、工艺卡片中,融入企业现有管理体系。
1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 号),2015年10月21日印发
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3篇)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3篇)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一、在编制方案前最好了解一下国家关于自行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国家要求,才能做到规范、不漏项、不漏监测因子、不会弄错监测频次。

1.《___环境保___》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___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___,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___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督检查。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___、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一、在编制方案前最好了解一下国家关于自行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国家要求,才能做到规范、不漏项、不漏监测因子、不会弄错监测频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督检查。

(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二)自行监测方案;(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XX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负责人:审核人:2017年月目录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3 绩效核定排放量3.1 利用小时确定.........................................................................................................................4 绩效值的确定5 排污申报量计算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促进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的提高,规范环境影响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依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对住所在本市的环评机构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开展考核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环评机构管理规范要求1.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办法》有关规定,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确保环评文件的技术性与科学性。

2.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环评报告书(表)质量的控制管理,设置质量控制部门(岗位)。

环评文件报送前、修改后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岗位)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留存过程记录,并计入档案。

3.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应建立资质证书及签章使用管理记录,留档备查;机构资质证书缩印件应规范使用,去向可追溯;环评工程师应全日制专职工作。

4.环评机构应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完整档案;建设项目批复后20日内应完成归档,存档的环评文件应为资质、签章及签字齐全的终稿。

环评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在建设项目批复后30日内将完整档案交付本部存档。

二、环保部门检查与考核1.日常考核:市、区环保部门在环评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将对环评机构报送的第一版环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及环评机构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打分。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刊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附件1-2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附件1-2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9——10——11——12—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注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13—附件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14——15——16——17——18——19——20——21——22——23——24——25—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环办规财函﹝2017﹞787号)和《关于做好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68号)(以下简称《行业通知》)、《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本市启动钢铁、水泥等13个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石化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2017年底前,完成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印染工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炼焦化学工业、化肥工业、农药制造工业、制药工业、玻璃工业、有色金属工业以及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二、发证范围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转运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

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或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浅谈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浅谈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浅谈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摘要:本文叙述了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背景;阐明了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要点:企业应及时开展环境自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台账信息,规范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公开等;分析了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处理建议。

关键词: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一、引言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改革背景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各地陆续试点实施排污许可制,向约24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总体看,排污许可管理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方面的作用发挥不突出。

因此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开展污染物排放许可中实施方案》,确立了一企一证、按证排污、信息公开等制度。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火电行业被列为首批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行业。

海南省被环境保护部列为全国第一批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时任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邓小刚认为:将排污许可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衔接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2.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以往排污许可,只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控制。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企业应持证排污,实现一企一证。

海南省被列为试点省份,率先完成了排污许可证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3月13日,华能海口发电厂获批全国火电企业首张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加副本两部分组成,正本简单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类别、法人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副本则是厚厚的一本“书”:其中描述了企业基本情况,规定了企业可排放的污染源种类、许可浓度限值、许可排放量总量限值,对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执行报告以及对企业环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31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二氧化硫等四项污染物调标、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以及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调标及相应的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政策,进一步推进本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核定征收1.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属于第一类污染物,应当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并计算排放量,征收排污费。

2.对同一排放口同时存在六价铬和总铬两种污染物时,考虑到两者属于同一种类,可按污染当量数大的一项征收排污费。

二、严格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加强自动监控数据使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的规定,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加强自动监控数据使用,以下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8-3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编制组2018年6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2 汽车制造业概况 (1)3 标准制修订必要性分析 (13)4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14)5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3)6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25)7 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水平对比和分析 (51)8 标准实施的措施与建议 (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有关排污许可的内容。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做出部署。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启动了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相关工作。

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汽车制造业应于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2017年5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文件《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824号)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序号18)列入《2018 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指南》,完成时限为2018年,分管业务司为规划财务司。

经过公开征集、答辩、遴选,最终确定由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承担单位。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沈阳绿恒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建项目组,共同承担《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的制定工作。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调整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环发〔2014〕2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污染减排的作用,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改善空气质量和水环境质量,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3〕2657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通知》)及本市排污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污染物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污收费标准调整的范围调整对象适用于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费征收范围。

《收费标准通知》中所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其收费标准按照《收费标准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其他污染物收费标准仍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污染排放申报与核定的说明每月排污单位应如实申报上月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依据。

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排污单位申报采用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采用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委托经我局能力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数据以及物料衡算数据等进行核算,选用次序依次为自动监控数据、手工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

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要求环保行业发生了很多大事,雾霾的加剧,引发了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关注。

关于环保问题大家都很重视。

国家对于环保的政策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环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环保新政策“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也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

该法案明确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

专家表示,这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修订施行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2016年6月12日,环保部网站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的较大规模修订。

修订主要内容有: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组织评价,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并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工业废水、地下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分别实施针对性的措施;未监测工业废水最高可罚20万。

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消减行动计划》2016年7月8日,工信部、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根据《计划》,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消减330万吨以上,减少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等溶剂、助利使用量20%以上,低(无)VOCs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黏剂和轮胎产品比例分别达到70%、60%、70%、85%和40%以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
情况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1998.11.05
•【字号】京环保监理字[1998] 480号
•【施行日期】199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
理的通知
京环保监理字[1998] 480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工业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两控区”的批示,加强对燃煤炉窑排放二氧化硫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在对燃煤炉窑排放二氧化硫情况进行监测时,除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测试方法外,还可采用国家环保总局明确试行的“定电位电解法”。

二、征收二氧化硫排放污费时,按国家规定的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其公式为:
实际监测法:
Gs=Cs×Qn×10-6
式中:
Gs——二氧化硫排放量,Kg/h
Cs——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Qn——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M3/h
物料衡算法:
Gs=1.6×B× S×(ηS)
式中:
Gs——二氧化硫排放量,Kg
B——煤量,Kg
S——煤中的含硫量,%
ηs——二氧化硫的脱除率,%
三、如国家环保总局另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排污许可申请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XX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申报总量计算办法负责人:审核人:2017年月目录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 (3)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 (3)3 绩效核定排放量 (3)3.1 利用小时确定 (3)4 绩效值的确定 (5)5 排污申报量计算 (6)5.1 排放绩效计算污染物申报量公式 (6)5.2 供热折算等效发量公式 (7)5.3 特殊时段火电企业日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7)5.4 公司单台机组SO2 、NOx 、烟尘排放量计算 (7)5.4.1 供热量折算等效发电量计算 (7)5.4.2 单台机组SO2总量指标计算 (7)5.4.3 单台机组NOx 总量指标计算 (8)5.4.4单台机组烟尘总量指标计算 (8)6公司排污许可欲申报量确定 (8)1 已分配总量控制指标XX环评审批于2004 年,污染排放量二氧化硫为3930 吨,无氮氧化物指标。

国家环保部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文号)中的测算数据见表1-1。

表1-1 环评审批污染物总量一览表注:利用小时数均以5500 小时计。

2 已有排污许可证许量XX公司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获得省颁发的排污许证(pws-XXXXX)有效期为2016年X月X日-2018年X月X日,排污许可量为COD:0吨/年;NH3-N: 0吨/年; SO2:856.6吨/年;NO X:1223.71吨/年。

3 绩效核定排放量3.1 利用小时确定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方法:火电机组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根据环保下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附件《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绩效法测算方法如下。

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SO2、NOx、烟尘的许可排放量根据机组装机容量和年利用小时数,采用排放绩效法测算。

排放绩效分别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根据达到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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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
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2.07
【实施日期】201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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