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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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
业优化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6.04
•【字号】京政发[1991]39号
•【施行日期】1991.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
劳动组合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91)39号1991年6月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继续推行和完善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报告
(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
市政府:
我市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1988年在全市各行业普遍推开。
1989年初,市政府批转了我局《关于全市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工作情况和今后安排意见》(京政发〔1989〕8号),使优化劳动组合
进程加快,并初步纳入规范化、动态化、合同化轨道。
截至1989年底,全市有81%的企业、86.6%的职工实行了优化劳动组合。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优化劳动组合对推动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形成竞争机制,落实经营承包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方向是正确的。
存在的问题是:有些单位领导对优化劳动组合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有的急于求成,工作不够扎实,配套改革不够完善;宣传上对保证企业特别是职工的合法权益讲得不够。
1990年以来,不少单位对这
项工作有所放松,坚持得不够好。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活力,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对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提
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建立动态的优化劳动组合制度
必要性的认识
优化劳动组合,既是完善企业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也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客观要求。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随着产品调整、技术更新和市场情况变化,需要不断地调整内部结构和劳动组织,调整定员定额标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劳动力。
因此,优化劳动组合不能一成不变,一次组合定终身,而应该是动态的。
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使之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经常处于最佳状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
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动态优化劳动组合制度的必要性,将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
坚持下去。
二、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的主要内容
继续推行和完善优化劳动组合,主要是在巩固前一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把建立动态化的优化劳动组合制度作为重点,结合“八五”承包,确定岗位职责,明确
单位和职工的责、权、利,抓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员定额。
“双定”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合理配置劳动力的标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定员定额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各单位在开展动态优化劳动组合时,要把完善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订劳动定额标准,调整劳动力的配置,从岗位上撤下多余职工。
对辅助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也要合理定员,达到工作
量满负荷。
(二)制定岗位标准,建立全员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制度。
岗位标准是动态优化劳动组合的依据。
岗位标准一般应包括职业规范、岗位责任制、岗位技能和岗位纪律。
岗位标准的制定要发动全体职工讨论,经职代会通过。
岗位标准一经确定,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全员培训和严格考核,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
培训的重点应放在提高职工岗位技能上,不能搞成文凭培训或专业证书培训。
对职工的岗位技能要定期考核,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下岗,使职工在岗上岗下真正流动起来。
(三)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制度,适当拉开上下岗人员之间、上岗人员之间的分配差距。
企业应当根据岗位和职工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劳动实绩五个因素,确定职工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的具体分配办法,不搞一个模式。
可以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结构工资等不同的分配形式。
这样做,不仅是鼓励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和劳动条件艰苦、劳动繁重的工种和岗位流动,而且能激发职工奋发进取的精神,促使后进职工赶超先进,争取早日上
岗。
(四)强化劳动纪律。
在优化劳动组合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对职工进行组织性、纪律性的教育,克服少数企业中存在的队伍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各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掌握好政策界限,对于严重违反厂规厂纪,符合开除、
除名、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对动态优化劳动组合中下岗的职工,一般不能辞退到社会,也不要采取放假回家的办法,应采取各种措施,组织他们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
经过培训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应及时安排上岗。
对多余的职工,企业应积极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门路,搞多种经营,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妥善予以安置。
也可以与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联系,进行劳务输出,促进职工的合理流动。
一时确实安排不了的职工,要加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职工要求调出或辞职的,企业应当支持,按市政府《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和市劳动局对执行这一规定所发通知的
精神处理。
三、优化劳动组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在开展优化劳动组合时,应充分依靠企业党组织,重大决策首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厂长(经理)聘任干部要在编制定员内,按民主化、公开化原则,依
一定的组织程序进行。
(二)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优化劳动组合的步子要稳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走过场。
要结合行业和企业的特点,灵活多样,不强求一致。
工业企业可以从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入手,通过培训考核形成职工岗上岗下、岗与岗之间的流动;商业企业可以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售货员分级管理入手;建筑施业企业可以同项目管理、项目承包结合。
(三)尊重企业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权力,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提高优化劳动组合的透明度。
对职工上岗下岗的审批程序、岗位规范、内部分配办法等,都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同时要继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71号),保证企
业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建立优化劳动组合的动态机制,涉及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利益,必然引起职工思想观念的变化。
企业行政领导要配合党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共同做好工作。
要讲清优化劳动组合的目的、意义,使广大职工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增强责任感,端正劳动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
特别对下岗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并为他们早日
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防止矛盾激化。
(五)优化劳动组合要同其它改革配套进行。
优化劳动组合必须同经营承包责任制相结合,同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同工资制度、培训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
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劳务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四、加强对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工作的指导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针对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优化劳动组合办法,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并通过抓点,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市政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要采取相应措施,为企业创造改革的环境,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