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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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与监督(一)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判定和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处理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在做出受理之日起5日内交由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对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以下情况,在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交: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并按规定将处理的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对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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