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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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4
•【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
正文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1月24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修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议案(第14号)》,已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受主任会议委托进行了办理。

2008年10月2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了研究室的办理情况,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该议案提出,随着监督法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改,并提出了8条具体修改建议。

《规定》自1999年5月28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监督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规定》中的有些内容与这些法律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中的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我市实际,需要作出调整。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规定》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常委会研究室承担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

研究室在起草《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比较了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情况,重点借鉴了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郑州市、昆明市近期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经验,并征求了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的意见。

与此同时,还与议案领衔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吸纳了该议案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

今年4月2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

按照主任会议要求,《修订草案》注意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经过进一步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10月2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再次审议了《修订草案》,决定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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