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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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 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专利发明者的身份权、作 者的署名权)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 标的。
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仓储监管 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 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融资。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与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 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 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 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 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 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相关法律条文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 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 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 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 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生效
动产质押生效
动产质押的效力分合同效力和质权效力,根据物权法212条,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质权是 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设立。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 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动产质押
法律术语
01 质物
03 生效 05 范围
目录
02 合同 04 特征 06 融资
目录
07 设定
09 相关法律条文
08 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Chattel mortgage)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 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 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感谢观看
动产质押可采用逐批质押、逐批融资的方式,企业需要销售时可以交付保证金提取货物,也可以采用以货易 货的方式,用符合深发展要求的、新的等值货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货物。
设定
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 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 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 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 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
动产质押业务流程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中国《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诺成生效,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银行认可的货物为质押申请融资。企业将合法拥有的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仓储监管 公司监管,不转移所有权。企业既可以取得融资,又不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动产质押融资支持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证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等, 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融资。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与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 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 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 质权。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抵押物的占有。对于动产质押中标的物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 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 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相关法律条文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动产质押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质物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 产质押担保的核心。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质物必须是动产,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原则,也 是和传统上的抵押权(抵押物为不动产)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 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 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生效
动产质押生效
动产质押的效力分合同效力和质权效力,根据物权法212条,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质权是 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设立。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 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动产质押
法律术语
01 质物
03 生效 05 范围
目录
02 合同 04 特征 06 融资
目录
07 设定
09 相关法律条文
08 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Chattel mortgage)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 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 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感谢观看
动产质押可采用逐批质押、逐批融资的方式,企业需要销售时可以交付保证金提取货物,也可以采用以货易 货的方式,用符合深发展要求的、新的等值货物替代打算提取的货物。
设定
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 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 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不能宣告合同 无效。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 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 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
动产质押业务流程动产质押合同就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押合同,并且该动产须为质权人直接占有。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中国《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 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诺成生效,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2)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