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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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会计核算办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会计科⽬及使⽤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略)
第⼀章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管理中⼼(以下简称“住房公积⾦中⼼”)管理的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中⼼的⾃⾝业务应与住房公积⾦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中⼼⾃⾝业务的会计核算,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公历1⽉1⽇起⾄12⽉31⽇⽌。
年度、季度的起讫⽇期采⽤公历⽇期。
四、住房公积⾦的会计记账采⽤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的会计处理⽅法前后期应当⼀致,会计指标应当⼝径⼀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中⼼应按以下规定运⽤住房公积⾦会计科⽬:
(⼀)本办法统⼀规定会计科⽬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实⾏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中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之⽤。
(⼆)住房公积⾦中⼼在填制住房公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编号,不填列会计科⽬名称。
七、住房公积⾦中⼼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财务会计报告:
(⼀)住房公积⾦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财务会计报告。
(⼆)住房公积⾦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住房公积⾦中⼼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中⼼对住房公积⾦进⾏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中⼼⾃⾏规定。
(三)住房公积⾦中⼼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于后30⽇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会计报表的填列,以⼈民币“元”为⾦额单位,“元”以下填⾄“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应注明住房公积⾦中⼼名称、报表所属年度、⽉份、送出⽇期等,并由住房公积⾦中⼼负责⼈和主管会计⼯作的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住房公积⾦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作规范》的规定执⾏。
九、本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本办法⾃2000年1⽉1⽇起施⾏。
第⼆章会计科⽬及使⽤说明
⼀、会计科⽬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名称
(⼀)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负债券
7 201 住房公积⾦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类
13 401 业务收⼊
14 411 业务⽀出
⼆、会计科⽬使⽤说明
第101号科⽬ 住房公积⾦存款
(⼀)本科⽬核算按规定存⼊受委托银⾏住房公积⾦专户的款项。
(⼆)将款项存⼊受委托银⾏住房公积⾦专户,借记本科⽬,贷记有关科⽬;提取和⽀付住房公积⾦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贷记本科⽬。
收到银⾏转达来的住房公积⾦专户利息收⼊,借记本科⽬,贷记“业务收⼊-住房公积⾦利息收⼊”科⽬。
(三)本科⽬应设置“住房公积⾦存款⽇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顺序逐笔登记,每⽇终了应结出余额。
“住房公积⾦存款⽇记帐”,应定期与“银⾏对账单”核对,⾄少每⽉核对⼀次。
⽉份终了,银⾏存款账⾯结余与银⾏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处理,并应按⽉编制“住房公积⾦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住房公积⾦专户的款项。
第102号科⽬ 增值收益存款
(⼀)本科⽬核算按规定存⼊受委托银⾏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收到银⾏转来的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借记本科⽬,贷记“业务收⼊⾄增值收益利处收⼊”科⽬。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贷记本科⽬。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之外的各项业务收⼊与业务⽀出的差额,⾃银⾏住房公积⾦专户转⼊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四)本科⽬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记账”,由出纳⼈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顺序逐笔登记,每⽇终了应结出余额。
“增值收益存款⽇记账”应定期与“银⾏对账单”核对,⾄少每⽉核对⼀次。
⽉份终了,银⾏存款账⾯结余与银⾏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处理,并应按⽉编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 应收利息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运作过程中发⽣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的应收利息。
(⼆)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贷记“业务收⼊⾄委托贷款利息收⼊”科⽬;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贷记本科⽬和“逾期贷款”科⽬,同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核销的贷款以后⼜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贷款本⾦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三)本科⽬应按债务⼈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 委托贷款
(⼀)本科⽬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办理职⼯住房公积⾦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核算。
(⼆)本科⽬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职⼯发放住房公积⾦贷款,借记本科⽬,贷记“住房公积⾦存
款”科⽬;收回住房公积⾦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按本⾦,贷记本科⽬,按已计利息,贷
记“应收利息”科⽬,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委托贷款利息收⼊”科⽬。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本科⽬转⼊“逾期贷款”科⽬,借记“逾期贷款”科⽬,贷记本科⽬。
3.对借款⼈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提供的担保,应建⽴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额等情况。
(三)本科⽬按贷款职⼯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实际发⽣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 逾期贷款
(⼀)本科⽬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委托贷款”科⽬转⼊本科⽬,借记本科⽬,贷记“委托贷款”科⽬。
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和“应收利息”科⽬。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贷记本科⽬
和“应收利息”科⽬,同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核销的贷款以后⼜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贷款本⾦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三)本科⽬应按贷款职⼯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贷款。
第124号科⽬ 国家债券
(⼀)本科⽬核算按规定⽤住房公积⾦购买的国家债券。
(⼆)按规定⽤住房公积⾦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付的价款,借记本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额,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按债券帐⾯价值,贷记本科⽬,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国家债券利息收⼊”科⽬。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妥善保管,并建⽴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期末借⽅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 住房公积⾦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的归集、结息和⽀付等情况。
(⼆)本科⽬的贷⽅核算住房公积⾦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单位和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
2.按规定给职⼯住房公积⾦帐户进⾏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出⼀住房公积⾦利息⽀出”科⽬,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
3.职⼯在住房公积⾦中⼼管辖范围内调动⼯作,在本科⽬有关明细科⽬之间进⾏转帐,借记本科⽬(调出单位),贷记本科⽬(调⼊单位)。
(三)本科⽬的借⽅核算职⼯住房公积⾦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因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2.职⼯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3.职⼯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户⼝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按职⼯个⼈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按未提利息,借
记“业务⽀出⼀住房公积⾦利息⽀出”科⽬,按实际⽀付⾦额,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由其继承⼈、受遗赠与⼈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个⼈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出”科⽬,按实际⽀付⾦额,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继承⼈也⽆受遗赠⼈的,应将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业务收⼊,借记本科⽬,贷记“业务收⼊⼀其他收⼊”科⽬。
(四)本科⽬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1.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的⽋缴情况,住房公积⾦中⼼可设置“住房公积⾦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的有关情况。
2.为了了解、掌握职⼯住房公积⾦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中⼼可设置“住房公积⾦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户⼝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等原因⽽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中⼼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应按缴存单位和职⼯个⼈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职⼯住房公积⾦账户存储余额。
第211号科⽬ 应付利息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运作过程中发⽣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利息。
(⼆)期末计提职⼯住房公积⾦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出⼀住房公积⾦利息⽀出”科⽬,贷记本科⽬;按规定给职⼯公积⾦账户进⾏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出⼀住房公积⾦利息⽀出”科⽬,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科⽬。
(三)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 专项应付款
(⼀) 本科⽬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本科⽬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
1.住房公积⾦中⼼管理费⽤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公积⾦中⼼管理费⽤”科⽬,贷记本科⽬;住房公积⾦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公积⾦中⼼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借记“增值收益分配⼀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科⽬,贷记本科⽬。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借记本科⽬,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
(四)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第301号科⽬ 贷款风险准备
(⼀)本科⽬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贷款风险准备。
(⼆)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贷款风险准备。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贷记本科⽬。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确实⽆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贷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同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三)本科⽬期末贷⽅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贷款风险准备。
第311号科⽬ 增值收益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各项收⼊与各项⽀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增值收益。
(⼆)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科⽬:
1.将“业务收⼊”科⽬贷⽅余额转⼊本科⽬,借记“业务收⼊”科⽬,贷记本科⽬。
2.将“业务⽀出”科⽬借⽅余额转⼊本科⽬,借记本科⽬,贷记“业务⽀出”科⽬。
3.同时,将各项业务收⼊与业务⽀出的差额,⾃银⾏住房公积⾦专户转⼊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贷⽅余额传⼊“增值收益分配”科⽬,借记本科⽬,贷记“增值收益分配⼀待分配增值收益”科⽬;如为借⽅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应⽆余额。
第321号科⽬ 增值收益分配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本科⽬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提取公积⾦中⼼管理费⽤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1.将“增值收益”科⽬贷⽅余额转⼊本科⽬,借记“增值收益”科⽬,贷记本科⽬(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如为借⽅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2.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分配:
(1)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
⽬。
(2)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应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中⼼管理费⽤,借记本科⽬(提取公积⾦中⼼管理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
(3)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借记本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贷记“专项应付款”科⽬。
3.将本科⽬所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中⼼管理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明细科⽬的余额转⼊本科⽬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借记本科⽬(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中⼼管理费⽤、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
(四)本科⽬年末⼀般⽆余额,如有借⽅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401号科⽬ 业务收⼊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的业务收⼊。
(⼆)本科⽬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
1.住房公积⾦利息收⼊
2.增值收益利息收⼊
3.委托贷款利息收⼊
4.国家债券利息收⼊
5.其他收⼊
(三)住房公积⾦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委托银⾏转来的住房公积⾦专户存款利息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住房公积⾦利息收⼊)。
2.收到银⾏转来的住房公积⾦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利息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贷记本科⽬(增值收益利息收⼊)。
3.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贷记本科⽬(委托贷款利息收⼊)。
收回住房公积⾦委托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按本⾦,贷记“委托贷款”科⽬,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委托贷款利息收⼊)。
4.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额,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按债券账⾯价值,贷
记“国家债券”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国家债券利息收⼊)。
5.收到住房公积⾦逾期贷款的罚息收⼊,以及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的罚款收⼊,借记“住房公积⾦存款”科⽬,贷记本科⽬(其他收⼊)。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继承⼈也⽆受遗赠⼈的,应将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本科⽬,借记“住房公积⾦”科⽬,贷记本科⽬(其他收⼊)。
(四)期末,应将本科⽬余额全部转⼊“增值收益”科⽬,借记本科⽬,贷记“增值收益”科⽬,结转后本科⽬应⽆余额。
第411号科⽬ 业务⽀出
(⼀)本科⽬核算住房公积⾦的业务⽀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住房公积⾦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中⼼按照规定⽀付给受委托银⾏的住房公积⾦归集⼿续费和委托贷款⼿续费。
(⼆)本科⽬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
1.住房公积⾦利息⽀出
2.住房公积⾦归集⼿续费⽀出
3.委托贷款⼿续费⽀出
(三)住房公积⾦运作过程中发⽣的各项业务⽀出,作如下财务处理:
1.期末,计提职⼯住房公积⾦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住房公积⾦利息⽀出),贷记“应付利息”科⽬;按规定给职
⼯住房公积⾦账户进⾏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住房公积⾦利息⽀出)、“应付利息”科⽬,贷记“住房公积⾦”科⽬。
2.按照规定⽀付给受委托银⾏的住房公积⾦归集⼿续费,借记本科⽬(住房公积⾦归集⼿续费⽀出),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3.按照规定⽀付给受委托银⾏的住房公积⾦委托贷款⼿续费,借记本科⽬(委托贷款⼿续费⽀出),贷记“住房公积⾦存款”科⽬。
(四)期末,应将本科⽬的借⽅余额全部转⼊“增值收益”科⽬,借记“增值收益”科⽬,贷记本科⽬,结转后本科⽬应⽆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略)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