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施工地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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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施工地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地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管理、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四)严格审批、规范建设、提高效率。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地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地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施工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地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法律法规,编制施工地规划方案。
第六条施工地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
(二)施工场地布置、施工设施、临时设施;
(三)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期限;
(四)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措施;
(五)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噪音控制、垃圾处理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地规划方案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八条施工地规划方案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施工地规划方案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批。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布局合理,通道畅通,设施完善;
(二)施工现场围挡封闭严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施工现场内设置必要的临时设施,如办公室、食堂、宿舍等;
(四)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垃圾及时清理;
(五)施工现场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警示内容;
(二)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五)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环保设施,如沉淀池、除尘器等;
(二)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三)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施工垃圾、废弃物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四)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四章施工期间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周边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现场交通标志,明确交通流向、限速、禁行等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周边交通的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
(二)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应当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方便施工人员出行;
(三)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应当加强巡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应当加强交通宣传,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地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批、实施情况;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交通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
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审批施工地规划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环保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二)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施工现场交通秩序混乱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施工地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施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施工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四)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地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以
下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方案;
(四)施工人员资格证明;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备
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备案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工程标志,标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扬尘、噪音、废水等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
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一)围墙、围栏;
(二)安全通道;
(三)安全标志;
(四)安全防护网;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四章施工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技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地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地备案情况;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四)施工人员管理;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对监督检查结
果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工程标志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以上内容为北京市施工地管理规定草案,具体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施工地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秩序,提高施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地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协同推进。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地的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地规划与审批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需求,编制施工地规划方案。
第六条施工地规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地点、范围和期限;
(二)施工场地布置和设施配置;
(三)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地规划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地规划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对施工地规划方案进行调整,应当重新报送审批。
第三章施工地安全与环保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环保。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包括: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包括:
(一)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减少占用土地;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
(三)对施工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施工地秩序与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秩序,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地规划方案进行施工;
(二)合理设置施工场地,不得擅自改变;
(三)不得占用、损坏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
(四)不得在施工场地内进行与施工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地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地规划、审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地安全、环保管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