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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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案(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
10-034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衢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34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5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
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08.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苏樟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23
2021年06月17日16时00分,当事人苏樟木将车牌号为浙H038D3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随意停放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乐业景观门口人行道上,未停放在机动车停车泊
位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车辆已经被拖离,相关违法行为已经消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

罚款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纳罚款: 1、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 2、工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用户名:其他待清算过渡款项(共用户)—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3、其他银行用户将罚款缴纳至户名: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行:衢州市工商银行,账号:120920****00240。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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