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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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之优惠政策
投资准入领域
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放开。
对矿产资源、荒山、荒漠、荒滩、荒坡的治理开发;对所有政府管理的具有盈利属性的投资项目;对农田水利、城乡道路、旅游开发、市场建设、市政设施、服务设施、交通线路、街道广告权、信息咨询、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品牌和形象等鼓励实施资本运作,坚持最大限度市场化、商品化,以灵活的有偿使用方式向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者开放。
土地优惠政策
◆凡投资开发荒山、荒滩、荒坡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在规定的出让金低价上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凡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出让金的30%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投资额、税收、就业人员等情况先征后返。
◆凡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工业生产性和高新技术项目,经政府确认后,可在付清征地成本和上缴中央、省上有关费用后,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凡外商投资购买改制企业的,如果不改变土地用途,可按程序报批,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我市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符合《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凡新建的工业独资项目,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凡外来投资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工业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3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5%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凡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和企业,减半征收与开工建设有关的市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
◆凡外来投资从事农林畜牧业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5年内由受益级财政按新增农业税15%奖励。
◆凡外来投资新办服务性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外资企业及市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武威市境内企业,企业被收购兼并后,不论被收购或兼并的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收购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报经上级税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收购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
◆托管、租赁、承包武威市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级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后,在规定期限内弥补亏损后,从盈利之年起,上缴的所得税由受益级财政在3年内返还给企业,但不得用于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