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刘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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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刘继红
发布时间:2021-10-30T13:54:47.156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9期作者:刘继红
[导读]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一股一权、股东地位平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是商事公司公认的信条准则,从股权集中发展到股权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大势所趋。

因此,在公司法凸显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既是公司法倾斜保护弱者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和平衡公司治理格局的必要前提。

为此,立法者通常从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视角出发,通过法律条约的完善进一步彰显《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刘继红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150080)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一股一权、股东地位平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是商事公司公认的信条准则,从股权集中发展到股权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大势所趋。

因此,在公司法凸显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既是公司法倾斜保护弱者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和平衡公司治理格局的必要前提。

为此,立法者通常从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视角出发,通过法律条约的完善进一步彰显《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引言:
在当前的市场实践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欺压中小股东,违反信义义务、指示并掩盖公司财务造假、控制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攫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通过争夺原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等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公司法》在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定不足。

针对这些潜在问题,本文提出几点自身看法,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激发小股东投资及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在上市公司中,中小股东的人数远远大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虽人数不占优势,但其所持股份相较于中小股东更多。

理论上来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

但在实践中,由于资本多数决是股东们行使权力的基础,相较于控股股东,中小股东天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据此,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中小股东的自身劣势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

因而,中小股东往往过多地关注盈利,却忽视了公司的经营方针、管理策略等内在条件,导致其在短期内确能获得可观盈利,但长期以往,由于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其合法权益更易遭受侵害。

(二)控股股东的投机行为
控股股东的投机行为主要包括: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利用关联交易对公司利润进行操控;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利润,欺骗中小股东等,以上行为亦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二、《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司法》积极保护中小股东股权的行使,排除权利行使的非法障碍,调整股东权利严重不对等的异常状态,或由第三方对公司的决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从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这就涉及到知情权制度、参与权制度、累积投票制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大多数股东其实并不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当中,而只参加利润分配。

而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在公司内部人(管理层)与不参与管理的股东之间是严重不对称的。

随着内部人控制的不断加深,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层侵害的风险。

因此,明确和扩大解释知情权使用的法定事由,加大对董事会、经理层排除限制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有益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等进行查阅与复制,有助于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同时,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有助于中小股东及时获取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以此作为参考,帮助其进行判断与决定。

(二)《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的参与权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须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均可以对公司的各种事项进行讨论,中小股东也可就控股股东的意见发表自己不同的看法,有助于公司及时调整相应的经营方
针,实现互利共赢。

再次,《公司法》规定了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14条有效防止了具有利害关系的控股股东因个人利益进而操控公司决策,从而有助于决策者公平、合理地作出相关决定。

最后,《公司法》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105条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得到提升,同时也弥补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一些不足之处。

(三)通过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上市公司,有助于改善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的不利现状,以公司局外人的角度客观地监督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同时在董事会中发挥积极性的建言献策作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

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就贵在"独立"、"客观"上。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越强,就越有利于抑制和平衡董事会的内部分歧与博弈对抗,进而对经营层产生制约效应。

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信息披露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实施细则
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力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将真实的企业信息公之于众,方便中小股东及公众查询。

对于未披露真实信息的企业,相关部门应对其采取措施,严打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

同时,完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对小股东被拒绝查阅会计账簿后的救济途径作进一步规定。

此外,亦可加大对控股股东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给那些试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控股股东带来威慑力,对于已经采取投机行为的控股股东给予法律制裁。

(二)进一步完善表决权回避制度
有学者认为,表决权回避制度应当予以废止,原因在于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其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

若仅因某股东与待决事项具有一定利害关系而剥夺其表决权,将直接影响其日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与其投资目的相违背。

然,笔者认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

加快完善表决权回避制度能够防止控股股东一家独大,凭自己的意志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例如,可以进一步明确表决权回避制度的范围,将需要回避的事项扩大至合理范围,而非仅仅局限于董事会会议的决议事项等。

(三)合理运用累计投票制度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累计投票制度的运用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是否适用累计投票制度由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们的意志来决定是否适用。

但由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较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控股股东一个排除适用的可能性。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对此作出合理规定,例如,扩大累计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累计投票制度,激发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同时防止控股股东通过投机行为将累计投票制度架空,损害中小股东乃至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贯彻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实现股东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禁止股东之间无依据的差别对待,但无差别对待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视同仁,从某种角度来说,完全一视同仁也是一种不平等。

因而,在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占据着相对优势地位,适度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立法者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毕宝胜.公司治理结构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困境及救治机制完善[J].中国商论,2021(01):147-149+15
[2]赖祖太.探讨关于公司法对企业发展的作用[J].法制博览,2020(35):124-125.
[3]罗龙.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的公司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33):54-55.
[4]吴俊.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04):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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