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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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4]26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69号)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路桥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公路桥梁安全负总责。

按照“属地管理、责权一致、责任明晰”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桥梁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对各自辖区内的公路桥梁(含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桥落实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管养缺位现象。

专用公路管理单位对其经营管理的公路桥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养护单位为县(市、区)公路养护段基层养护站(道班、中心),管理单位为县(市、区)公路养护段,监管单位为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承担行业指导责任。

县道、乡道、村道上的农村公路桥梁的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公路(含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作为市政道路的,产权主管部门为监管单位,必须落实管养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综合治理
(一)加强桥梁建设和养护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桥梁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公路桥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关,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桥梁建设质量。

加强桥梁养护管理,采取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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