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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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15
•【字号】宁政办[2010]53号
•【施行日期】2010.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
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十五日西宁市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3-5%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六)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具体支出的内容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城市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包括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包括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包括开展出让土地业务需要支付的工作经费、图纸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可行性研究费、评审费、评标费和土地储备业务等费用。
业务费按照土地净收益的1-3%提取。
(七)廉租住房支出:包括从土地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征购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包括从缴入市级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实行分账核算。
(十)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字[2004]174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4]613号)的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业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目级”明细收入项目开具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八条土地成本(含土地征购成本、建筑物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核算并填制土地成本及各项费用核算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复审后,报西宁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
经西宁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土地成本,市财政局在确认该宗土地总价款已入库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转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开设的土地成本支出专户,专项用于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的土地成本支出,不能作为其他资金的收支账户使用。
第九条市财政局安排拨付的土地成本性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具体的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等,并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汇总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二)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市财政局根据以往年度结余和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原则上不调整当年支出预算,超收收入在以后年度安排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未完成收入预算的,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相应压缩土地出让支出规模。
鉴于处置原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等情况偶发性较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准确估算,对由此造成土地出让收入超出预算的,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依照规定程序调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
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西宁中心支库建立健全每月的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对账制度,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的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收支决算,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市审计局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