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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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落实安全责任制,是解决安全管理一系列问题的关键。
全体教职工要认真研究领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努力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工作中的相应责任,本规定如下:
一、安全责任
1.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单位的安全工作。
3.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均为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人。
4.各岗位员工为本岗位安全工作责任人。
5.各部门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并签订部门与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责任书》及下属员工《安全管理责任书》。
6.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选所有先进的资格。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模
(1)游泳溺水事故
(2)火灾事故
(3)电器设施使用不当事故
(4)食物中毒事故
(5)财产损失事故
(6)其他安全事故
另外,因应推行而未推行职责,失职,溺职造成安全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2.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教育局安全办公室等部门敷陈。
3.任何部门或小我均有权向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敷陈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告发部门或小我不推行安全职责,不按要求整改的行动,凡因及时敷陈、挽回学校经济损失者,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知情不报者造成学校财物损失的,将予以惩罚。
四、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