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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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
何颖旎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践行,对我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并且体现在社会、民生、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

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深受我国政府及社会关注的话题,同时也是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有效实施的关键。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也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全新契机。

本文将简单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构想,并就相应的中国选择与策略展开探讨。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35-02
作者简介:何颖旎(1996-),女,汉族,广西柳州人,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我国与沿线国家及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并涉及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只有在完善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下,我国才有可能与“一带一路”的其他国家进行深入合作,一同努力并构建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及责任共同体。

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加强研究并优化选择十分有必要。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构想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与沿线国家及地区的经贸往来提供了渠道与指导,同时也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实际上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都不受重视,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健全,社会保护意识也较低。

而在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不断提高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巨大矛盾,同时民众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从国内刺激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而从国际上来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深入,推动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紧密合作,需要以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深化国际贸易合作。

可以说,“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目标与契机。

在国际贸易与合作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贸易地位甚至国际地位。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有效保护国家在国际贸易及合作中产权优势的基础和关键,可以说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维持自身经济文化地位的根本所在。

只有在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下,中国才能在知识创新产业方面取得快速发展与进步,并在经济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实现文化输出,在与其他国家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同时,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真正落实“一带一路”倡议。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
(一)相互尊重知识产权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和平发展,即通过各国之间的紧密贸易与合作,构建利益、命运及责任的共同体,实现共赢。

因此,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即便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决定影响国家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也必须以相互尊重知识产权为基础进行相互贸易与共同合作,在和平的前提上促进经济、贸易、文化的综合发展。

实际上,我国一直都是秉持着这种和平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企涌入中国并获得了良好发展,代表着国外知识产业在中国的扎根,是我国对国外知识产权的重视与尊重。

而在近年来,大量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冲出亚洲,在全球各个角落寻求发展契机,并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受到尊重的基础。

在这种互相尊重的基本理念下,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可能实现,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也能得以深入实施,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深度合作、共赢互利。

(二)以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不单单体现在国际贸易与合作方面,更体现在产业发展方面。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产业结构需要得到全面升级,尤其需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从而提高产业科技含量与附加值。

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附加价值,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构建的利益共同体中引领其他国家发展。

也就是说,“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强调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外,更要凸显对知识产权附加价值、经济效益、科技含量与创新发展的重视,让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完全发挥其作用,促进我国产业经济的升级与变革。

(三)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现必然需要法律支持,我国必须要从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协定两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不够健全,覆盖范围较小的问题,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考虑国内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法律覆盖范围,完善法律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减轻法律的滞后性,让法律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并保护知识产权。

与此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程序,落实科技创新鼓励等相关制度,重点优化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制度,从多个方面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加以完善。

而就国际立法来看,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协定。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协定应当做到双边与多变共行,从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发展需求保持一致,尽量在尊重他国知识产权及法律的前提下,保障我国知识产权。

而且,我国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推动工作,联合其他国家进行多边协定,在利益、命运与责任共同的大背景下完善国际立法,减少“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贸易摩擦、文化冲突及法律碰撞。

(四)落实沿线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工作
(下转第237页)
丰富,同时包括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要求行政人员按照规定的刑法治理步骤和标准,有序进行谣言治理,是保证刑法治理在网络谣言管控上有效落实的重要路径,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其罪责刑互相适应原则的提出,主要是要求有关部门结合事件本身,设定合理的刑法和罪名,而在司法过程中,要以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原则为主,保证惩处结果的公正。

因此,在进行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时,应严格遵循以上原则,提高刑法治理合理性,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提出信服度较高的刑罚结果,是发挥刑法治理在网络谣言抑制上实施价值的关键。

(三)明确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
在网络谣言刑法治理过程中,应发挥司法机关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网络谣言刑法管理有关的法律体系,突出刑法治理在谣言控制上的优势。

行政人员应结合司法解释,规范自身行政执法行为,以有效的治理方式降低谣言危害。

最高人员法院和检察院都对网络谣言做出了司法解释,为治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参考。

司法解释中指出,当网络谣言超过5千次浏览,或大于500次转发时,表明已构成刑法管理标准,可采取相应的刑法治理和惩处措施。

对于影响到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来讲,涉事人员会面临诉讼。

我国刑法中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谣言做出了明确既定,在进行刑法治理时,应结合法律规定确定对应的处罚。

(四)明确网络谣言对应的刑法罪名
在进行谣言刑法治理时,应合理确定刑法罪名,以便掌握刑法治理方向,保证刑罚结果的公正性。

通常来讲,网络谣言对应的刑法罪名包括诽谤罪、非法经营罪、勒索罪、寻隙滋事罪等[2]。

其中诽谤罪是指网络谣言危害公民自身权利,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网络谣言犯罪现象。

如在网络空间中,往往会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名誉和利益造成损失。

当构成诽谤罪时,需要依靠刑法力量,对网络谣言产生者和传播者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互联网领域的发展,其在人们互动沟通上的作用更加突出,但网络环境开放性特点,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机会,使其能通过入侵网络系统,盗取或修改用户个人信息。

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发布有关信息,威胁其他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其实质便是敲诈勒索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互联网技术支持下,使得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有效场所,随着网络技术和人们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需要针对网络谣言提出相应的刑法治理措施,减少网络谣言的产生,并对网络言论给予正向引导,确保网民对网络言论有准确判断。

本文主要是对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立场进行研究,做好网络环境质量工作,避免出现错误的舆论导向。

[参考文献]
[1]熊沛瑶.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J].现代交际,2018(21):52+51.
[2]洪嘉璐.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探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05):195.
(上接第235页)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建设沿线地区自由贸易区能够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优化与完善。

我国应当坚持以区域知识产权制度优先的国际协定原则,尽量联合区域内国家构建以知识产权事业为核心的共同体,建立对应的区域制度,实现区域内知识产权事业的有效保护。

与此同时,我国还需要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合作。

借助“一带一路”的贸易合作优势,对国际知识产权矛盾进行处理,能够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国际合作的同时,提升并巩固我国话语权,改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劣势的局面,并且实现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国内以及国际的全面发展。

(五)推动国内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是以国际经贸合作为核心的倡议,但其依旧对国内经济、文化等的发展有着指导意义,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对此,应当进一步强化国内区域性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在此过程中强化经济、文化、科技等的相互交流及合作,从而构建起以区域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为关键的产业。

与此同时,还应当区域间差异进行合理处理。

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区域间差异较大,尤其是东、西部差异更为明显,需要以“一带一路”为基础缩减区域性差异。

另外,还应当积极推动各区域产业的升级发展,注重西部区域的基础建设,合理利用东部资源为西部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反过来刺激东部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的进步。

(六)提升跨境执法能力并强化司法保护与协助
国际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以国际协定为基础,以跨境执法为手段,强化法律层面的保护。

当前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执法本就存在一定缺陷与不足,在相互合作与配合方面更是缺乏统一的管理,给“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造成了巨大阻碍。

我国应当构建专门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联合部门,协调国内以及国际范围内的跨境执法工作,为其提供司法保护与协助。

三、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一带一路”倡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者也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与深入提供了基础知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当将“一带一路”倡议与知识产权保护结合起来,与其他国家相互尊重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协定,落实沿线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工作,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提升跨境执法能力,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与沿线国家构建知识产权事业共同体。

[参考文献]
[1]郑娴雅.“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的相关分析[J].法制博览,2017(30):230.
[2]张占江,王良猷,李珊.“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107-112.
[3]齐欣,张庆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基于“一带一路”建设视角的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8,No.321(07):70-77.
[4]王志刚,Xiang F.“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理论视野,2018,No.222(0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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