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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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切实打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选调生工作应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加强培养、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高等院校党组织推荐、组织部门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选调的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主要选调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中共党员、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

第五条选调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
(二)发展潜力较大;
(三)学习成绩优良;
(四)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选调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根据我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确定每年选调生的数量,并下达到区县(自治县、市)。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对选调生的专业需求。

第七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编办、市人事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学生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试、政审和体检。

体检合格者,由市委组织部会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与选调生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选调生分配纳入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被选调的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到市委组织部领取报到通知,再到所分配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到。

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交通便利、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街道机关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可分配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

第九条选调生签订选调协议后,各高等院校应及时按规定转递选调生档案材料。

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高校不得改派。

第四章选调生的培养
第十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选调生的培养教育,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选调生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和选调生本人的实际情况进行。

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着力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和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选调生所在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要通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形式,对选调生进行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国情国力等知识的培训。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到市委党校进行一次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选调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十三条要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了解基层情况,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特别要有意识地把选调生放到艰苦环境中经受考验,并有意识地让他们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从中磨炼意志,增长才干。

要适时对选调生进行轮岗交流锻炼,使他们熟悉多方面的工作。

市委组织部每年选派经过一定时间基层锻炼的选调生,到市级部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章选调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工作的宏观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日常管理。

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选调生的具体管理。

各级党组织既要对选调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教育,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建立选调生培养管理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选调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选调生调入市级部门的,其培养管理档案转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分配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的,在基层锻炼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在此期间,选调生原则上不得调动。

选调生调出所分配区县(自治县、市)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七条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本人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

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八条选调生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档案移交新的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本年度选调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月底前,连同选调生职务变动情况报市委组织部。

选调生每年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报告工作和思想情况。

第六章选调生的使用
第十九条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选调生,应及时列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各级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辖区内选调生,以优化选调生资源配置。

第二十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到3年后,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择优选拔任用。

适合做乡镇、街道领导工作的,及时提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

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挑选。

对其中适合做机关领导工作的,应提拔到机关领导岗位。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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