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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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银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0
•【字号】市政办发[2007]226号
•【施行日期】2007.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
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灾区群众手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工作是阳光事业、德政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急需、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市救灾款物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乡镇发放不及时、重点不突出、程序不健全、核销不及时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个别乡镇违规扩大救灾款物发放范围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解决民生,
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重大意义,把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救灾款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使用救灾款物,保证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户和无自救能力的特困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乡镇、村组和无灾户安排救灾款物,不得将救灾款物用于临时性社会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抵顶对群众的各类补偿,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救灾职责,坚决克服片面强调财政困难,单纯依赖中央和省市补助的倾向,严格按照上年地方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彻底纠正列而少支,甚至列而不支的做法。

认真执行救灾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充分发挥救灾款的应急作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救灾款安排发放时间,更不能将救灾款用于平衡县区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

市民政局、财政局下拨县区的救灾款物安排计划,要在市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

各县区在接到市上安排计划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

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除须按进度拨付的外,各乡镇在收到救灾款物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安排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四、严格遵循救灾款物发放程序
坚决杜绝乡镇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乡镇政府确定救助对象,必须经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灾民个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初评汇
总并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直接发放到户,报县区、市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

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原则,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等要在乡镇、村组张榜公示,切实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制度健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救助对象领用救灾款物,须由本人直接到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严禁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五、健全完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
对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必须坚持“一卡一账一册四公开”制度,即建立灾民救助卡、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和花名册,公开发放规定、发放对象、发放数额和发放程序等。

要认真执行救灾款物使用核销制度。

每笔救灾款物发放结束后的5-15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所要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区民政部门核销,县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凭拨款(物)文件和凭据到市民政局核销。

对不按时发放到户和未按时上报核销的,视为滞留救灾资金,市政府将不再安排救灾款物,或在确定其它应拨付数额时扣除已下拨未安排部分。

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

救灾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

救灾物资不允许出售、配售,不允许发放腐烂变质等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六、提高灾害应急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
认真贯彻《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着力推进防灾减灾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建制村和城镇社区设置1-2名灾害信息员,县区民政部门要备案定责,并适当给予工作报酬,使其配合县区和乡镇政府做好灾害隐患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灾害信息报送和应急救助等
工作。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加快救灾仓储设施建设,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的需要。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大对救灾救济工作经费的投入,在年度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装备落后状况。

各县区原则上要按照每个救助对象10元的标准给乡镇民政所列支工作经费,总数不得低于2万元,主要用于现场核查灾情、入户调查、设备维护、张榜公示、防灾减灾、救助督查等工作的支出,确保救灾救济等各项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充分发挥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的职能作用
从2008年开始,各乡镇政府要将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等所有民政业务和民政专项资金、物资全部移交到“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督促其建立帐目,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职能,规范操作程序。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民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努力做到精细化、全过程化管理,真正使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要充分发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的平台作用,乡镇民政所要在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输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以便于上级民政部门的全程跟踪监督。

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灾区,深入农户,调查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向乡镇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做好情况反馈、汇报。

八、认真开展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救灾款是灾民的“救命钱”,县区、乡镇、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违者将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和侵吞捐助款物的要如数追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全程监督检
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要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核对凭据、入户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措施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

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每年对救助对象生活困难情况入户检查率要达到100%,县区相关部门每年对发放对象入户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市级相关部门每年抽查率要达到20%以上。

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乡镇政府和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市政府将在近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的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专案处理。

救灾救济工作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增强“为民”情感,躬行“为民”实践,倾听群众呼声,体恤百姓冷暖,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群众管好钱、用好钱,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扎实的工作作风,千方百计把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的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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