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柏拉图治国思想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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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柏拉图治国思想的发展变化
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其治国思想集中体现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
他的思想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理想国》中的“人治”和《法律篇》中的“法治”。
本文主要谈一些对柏拉图治国思想的认识和对当今社会的指导意义。
标签:柏拉图、人治、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他写下了许多哲学的对话录,并且在雅典创办了著名的“雅典学院”。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同时也是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他们三人被广泛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如同许多古老的文献,柏拉图留下的文集残缺不全、而且依然存在争议。
一、前期思想与《理想国》:
(一)《理想国》中的“人治”:
柏拉图的前期思想,或多或少有些理想主义色彩。
比如《理想国》的“理想”二字,到底什么是理想?在柏拉图看来,理想就是理论上的、与现状没有关系的一种愿望,而且这种愿望不是个人的,而是希望大家共有的。
比如人人有饭吃,人人待人友善,等等。
但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最高理想,是实现哲学王的统治:
具体说来,柏拉图把国家分为三个阶层:受过严格哲学教育的统治阶层、保卫国家的武士阶层、平民阶层。
他鄙视个人幸福,无限地强调城邦整体、强调他一己以为的“正义”。
在柏拉图眼中,第三阶层的人民是低下的,可以欺骗的。
他赋予了统治者无上的权力,甚至统治者“为了国家利益可以用撒谎来对付敌人或者公民”;第二阶层的卫国者,应当拥有超越常人的勇气,但是并不强调这些人的智慧,因为他们的职责在于守卫好自己的城邦。
而且,卫国者的人数要比另外两种少得多,但是只有他们有政治权力。
其他两种人中特别优秀的孩子可以得到提拔,卫国者中非常差的人可以被降级;第一阶层的哲学王,乃是柏拉图在其前期思想中所强调的思想的核心之一:“人治”。
与法治相对,哲学王之治,即在国家治理当中,以哲学王为国王,以哲学王为基本正义,基本公正,基本公平。
以哲学王的思想为基本治理思想,以哲学王为中心而进行国家治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谈到:“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
”[1]只有哲学王的智慧和自治,才不会导致城邦的权力因为人治而被滥用。
但是,《理想国》中的“人治”,似乎太过理想。
在以城邦制为主的古希腊,各个城邦里,都没有能够找到如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城邦公民的道德和智慧還不足以支撑起这个职位,在柏拉图看来,尽管苏格拉底是接近哲学王的人,但是苏格拉底仍不是哲学王。
(二)《理想国》强调的“理性”: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做了一个隐喻:这个隐喻就是城邦与心灵的关系。
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每个人的心灵都构成了他自己的城邦。
在人的心灵中总有两个部分在打架,就是欲望和理性。
欲望是人非理性的部分,应该加以抑制。
在理性与欲望之外还存在着第三个部分,就是激情。
在柏拉图这里激情不像传统观念中的那样从属于欲望,而是独立的部分。
心灵的三个部分就如同城邦中的三个阶层:劳动者,辅助者,统治者。
欲望是人心中最脆弱也是最不容易被满足的部分,应该加以控制和监视;但是合理的欲求却能为人带来益处,所以欲望为人心中最为低等与兽性的层次,对应的是城邦中的劳动者。
二、后期思想与《法律篇》:
柏拉图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之下,所考虑的自然首先是城邦的利益。
但是他的观点并没有得到城邦公民的认可,或者说是他的思想并不能突破那个时代的局限性,多少有些“乌托邦”一样的理想主义掺杂其中。
尤其是在柏拉图中年受挫之后,他也开始认识到自己的《理想国》似乎真的是“理想”,所以柏拉图在其74岁高龄时,创作了第二部著作《法律篇》。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已经没有了当初对“哲学王之治”的那种追求,而是转向更为现实的“法治”。
《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
从立法的目的,到良法的价值和宗旨,而后是法律的遵守与法律价值的实现。
(一)立法的目的:
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
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
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
”[2]这和我们当代的法治追求不谋而合,立法正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而进行的社会行为,最终追求的社会和谐不正是最大的善吗?
(二)法律和法治的内容: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
”[3]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
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
法治应当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全部。
尽管有一部分社会关系还不能够置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但是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最后的保障,成为其最后一道防线。
(三)立法者的素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柏拉图还十分强调立法者的素质: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
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其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立法者。
柏拉图作为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理想国》和《法律篇》以及其他诸多思想,都值得我们今天去借鉴。
尤其是柏拉图的从“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思想的转变,充分体现了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繁荣稳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非常符合时宜。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2]陈昊哲.浅谈柏拉图之《法律篇》[J].法制与社会,2011(29):10.
[3]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