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通考》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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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通考》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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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通考》主要内容简介及赏析
【导语】:
《大清律例》的考订著作。

四十卷。

清吴坛撰。

初刊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吴坛字紫峰。

生年不详,卒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山东海丰人。

乾隆二十六年进士。

其父吴绍诗曾任刑部尚书。


《大清律例》的考订著作。

四十卷。

清吴坛撰。

初刊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

吴坛字紫峰。

生年不详,卒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

山东海丰人。

乾隆二十六年进士。

其父吴绍诗曾任刑部尚书。

乾隆初年修律时,绍诗曾充任修纂官,参与重修《大清律例》。

吴坛曾任刑部主事、右侍郎及江苏巡抚。

《大清律例通考》即在任江苏巡抚时所著。

吴坛对《大清律例》进行全面的考证,使用的是乾隆本,从他对例文的考证看,已经论及乾隆四十三年馆修时入律的条例。

说明此书从动笔直到定稿,一直在修改中。

《大清律例通考》完全按照《大清律例》的体例编排,前面是总目和诸图、名例,后面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律文后面附相应的例文。

作者在律例文后面逐条加上按语。

这些按语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写在各门名目下的,具有注释的性质,主要是说明这一门类设置的沿革,可以使我们了解这一门类的源流发展和变革情况,主要是说明清律分列这一门类的来历。

另一类按语是写在律例文之后的。

在律文后面的,以说明这条律和唐明律的因革关系为主。

由于清律承袭明律,所以往往注明“此条系仍明律”,而其中凡是对明律条文作过变动修改的,则一定录出明律原文,并说明修改的原因。

在例文后面的,则说明定例的由来,附律的时间、以后增删修改的情况等。

特别是在照录现行例文之后,也将已经从律中删去的条例原文录出,使我们了解法律条例发生的变迁。

例文后的按语往往不惮其详地将增删修改前后的例文原样录出,并且详细地指出其中变动情况,说明其变动的原因。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深入了解清代律典特点的十分珍贵的资料。

吴坛在考证方面,主要着眼在条例的变动情况上面,凡有变动,必考察其变动原因,查出其变动的依据,资料翔实而客观,绝不搀杂自己的看法。

因此,《通考》一书成为研究历史和法制史的极可贵的资料。

法学家沈家本曾说:清代之“讲求律学者,唯《通考》一书,于例文之增删修改,甄核精详。

”可谓不刊之论。

《大清律例通考》有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刻本(二十八册)和光绪三年(1877年)刻本(三十册)。

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注释的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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