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七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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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七⼤违法⾏为
物业公司在某⼩区楼道、⼤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量⼴告,⼴告主先后⽀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利⽤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经营⼴告,收取⼴告费并私⾃占有使⽤,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2.8元左右。

⽽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1元,B区每平⽅⽶1.5元。

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直亏损运营。

这笔钱款已⽤来补充物业费收⼊严重不⾜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进⾏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于补充专项维修资⾦,也可以按照业主⼤会的决定使⽤。

⼩区公共区域内的⼴告投放,要经过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商议,物业公司可以代收费⽤。

⼴告收益到底怎么分,啥时分,都应和业主委员会讨论。

只要是业主们的真实意愿,业主委员会完全有权拒绝⼴告。

若物业擅⾃引⼊⼴告或者将⼴告收益据为⼰有,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举报,由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现在,是不是突然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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