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新疆01年-10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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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表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
2008-01-22 12:05
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6个档次,即670元/月、550元/月、490元/月、460元/月、430元/月、400元/月。

二是含“三险一金”
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6个档次,即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
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元/小时、7元/小时、6。

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三、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执行.
附件1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

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 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7.5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5.5元/小时、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库尔勒市、吐鲁番市、都善县、阿
克苏市、喀什市、麦盖提县、特克
5.5
斯县、尼勒克县、昭苏县、乌苏市、
泽普县、莎车县、巴楚县
哈密市、阿图什市、阿合奇县、
阿瓦提县、乌什县、拜城县、库车
县、焉看回族自治县、和硕县、和
静县、博湖县、尉犁县、轮台县、
若羌县、且末县、岳普湖县、疏勒
县、疏附县、叶城县、塔城市、额
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
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
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5
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
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
乃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
县、阿克陶县、乌恰县、托里县、
托克逊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
县、伽师县、温宿县、新和县、
柯坪县、沙雅县、英吉沙县、裕民

本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6年前调整以前的依据是《关个调整新疆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
23号
2004—06-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考虑我区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变化对劳动者本
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4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决定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5月l日起执行,同时授权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据此,现就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乌鲁木齐地区(含乌鲁木齐县)每人每月440元。

(二)其它地区(县、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克拉玛依市、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人每月480元;
2、奎屯市、石河子市、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每人每月380元;
3、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每人每月370元;
4、吐鲁番市、鄯善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沙湾县、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每人每月360元;
5、哈密市、阿图什市、阿合奇县、喀什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每人每月350元;
6、阿勒泰市、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麦盖提县、乌恰县、阿克陶县、巴里坤县、伊吾县每人每月330;
7、塔城市、额敏县、和不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乌苏市、托里县、托克逊县、轮台县、且末县、博湖县、和硕县、若羌县、尉犁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岳普湖县、莎车县、阿瓦提县、乌什县、拜城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泽普县、伽师县每人每月320元;
8、裕民县、英吉沙县、巴楚县、疏附县、疏勒县、叶城县、新和县、沙雅县、库车县、温宿县、柯坪县每人每月300元。

二、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价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即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0.92天和167.4小时.
五、其它有关问题按《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和《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新劳薪字[1995] 10号)执行。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来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本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4年前调整以前的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1] 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部委、办、厅、
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考虑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变化对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
1、乌鲁木齐地区(含乌鲁木齐县)每人每月400元。

2、其它地区(县、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1)克拉玛依市每人每月460元;
(2)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每人每月420元;
(3)石河子市、奎屯市每人每月350元;
(4) 吐鲁番市、鄯善县、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察不查尔锡伯民族自治县每人每月330元;
(5)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伽师县、沙
湾县每人每月320元;
(6)阿图什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哈密市、托克逊县、阿勒泰市、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阿合奇县、塔城市、额敏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乌苏市、托里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每人每月
300元;
(7)喀什市、英吉沙县、巴楚县、岳普湖县、麦盖提县、乌恰县、轮台县、且末县、博湖县、和硕县、若羌县、尉犁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莎车县、阿瓦提县、乌什县、巴里坤县、伊吾县、阿克陶县、裕民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每人每月280 元;
(8) 疏勒县、疏附县、泽普县、叶城县、新和县、沙雅县、库车县、温宿县、柯坪
县每人每月260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
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即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
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人单位通过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二、各地区当地工作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
以20.92天和167。

4小时。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
通知》(新劳薪字[1995] 10号)执行。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2001年10月1口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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