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网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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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安规章制度
篇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锡林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处信息网络(包括公安网、集团网、互联网,以下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信息网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公安处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公安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的审查;信息的日常巡查;网络攻击的监测、预防;网络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除;有害信息的清理、记录、备份以及上报等。

三、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严格保密措施,凡涉密的公文须使用涉密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处理涉密计算机故障时须有专人全程监控;涉密信息不得存储在非涉密存储介质内;秘密载体(磁盘、U盘、光盘等)需按密件管理;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销毁要按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进行。

四、公安处信息网络系统须按要求备份,凡数据存储在公安处机房服务器内的信息系统由网安支队定期备份;凡单机版的管理系统,由使用人负责备份。

五、公安处网络拓扑图、各信息系统操作说明等技术文档由网安支队归口管理,备份保存,并严禁私自外借技术文档。

六、凡接入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入网前须安装杀毒软件
(360杀毒);并及时下载更新补丁进行更新;重要信息系统须安装防火墙,关闭不必要的端口和帐号,安全日志保留1年以上并定期查看。

七、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网络配置,盗用他人密码和iP地址上网;严禁计算机使用者擅自安装小游戏等非办公软件;严禁存储与工作无关的资料。

八、公安处及各单位网页以发布公安信息为主,以及其他与公安工作相关的信息,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公安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需经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

各单位网页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锡林浩特公安处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篇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计算机信息网络单位应当在根河市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成立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1、确定本单位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领导担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信息安全审查;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散,畅通与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渠道。

2、配备1至2名计算机安全员(由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组成),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经本网络或网站发布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或直接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五)在发生网络重大突发性事件时,计算机安全员应随时响应,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调遣,承担处置任务;
(六)我市计算机安全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合格证有效期两年。

3、单位安全组织应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4、单位安全组织的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技术人员应切实履行各项安全职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和重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制定的信息安全条例。

二、上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循网络安全保密制度。

三、提供的上网信息,必须经过办公主的审核后方可上网,并及时予以登记。

四、用户必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BBS等交互式栏目信息发布的审核,网络运行日志的管理,并将系统运行日志完整仅用3个月以上,以备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安全专管员”要加强网络信息、监测,定期检查安全情况、计算机是否感染病毒并及时清除,同时应配合网络管理员对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汇报与处理。

七、对网络上有害信息及时控制并删除。

严防非法用户侵入我方网络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及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如及时清除有需信息的传播途径、关闭相应的服务器等,并且保护好相关日志等数据,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公安网安规章制度)出现有关网络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办公室,及时处理并作日志。

九、加强对用户数据的管理,发现异常用户,及时处理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十、定期组织网络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学习和培训。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1、各接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3、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接人单位同样应当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4、各接入单位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5、信息中心应及时掌握公司网内各接入单位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公司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批准,信息中心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1、发布申请单位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3、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4、在审核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信息中心;
5、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

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6、信息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7、信息中心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
为保证我公司网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病毒、黑客软件对公司内网主机构成的威胁,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各接入部门计算机内应安装防病毒软件、防黑客软件及垃圾邮件消除软件,并对软件定期升级。

2、各接入单位计算机内严禁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

3、信息中心应定期检测公司网内病毒和安全漏洞,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治。

4、公司网内主要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5、信息中心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1、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2、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电脑中心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

禁止同一人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篇三: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知识手册
目录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
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2)
三、八条纪律、四个严禁 (5)
四、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 (6)
五、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15)
六、公安信息系统数字身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19)
七、湖南省公安机关非警务人员使用公安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6)
八、网络安全知识 (33)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是指公安民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的软硬件安装与开发、信息发布、信息查阅、应用等行为。

第三条对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在公安信息网上编造、转发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未经审查和批准,从其他信息网络直接下载、转发、粘贴信息
到公安信息网,造成病毒感染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擅自允许非公安民警登录、使用公安信息网,或者擅自向社会提供公安信息网站和应用系统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管理松懈,多次发生公安民警违规使用公安信息网行为,或者导致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单位,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对单位有关领导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发生公安信息网重大安全案(事)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院校学生,公安机关聘用、借调人员以及其他经允许可以使用公安信息网的人员,其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安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公安信
息网络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信息通信部门主管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运行由各级公安机关信息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安全技术与规范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网专用”、“专机专用”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公安机关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公安部信息通信部门设立专门的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信息通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岗位,各市(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和协调本级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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