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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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
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10.22
•【字号】北碚府办发〔2012〕156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
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
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2〕107号)文件精神,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4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170元/人·月提高到190元/人·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390元/人·月提高到430元/人·月;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250元/人·月提高到275元/人·月。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重点救助人员,在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的基础上,对其本人增加救助金额。

残疾人员由20 元/人·月提高到30 元/人·月;
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享受城市低保的由35 元/人·月提高到45元/人·月,享受农村低保的由20 元/人·月提高到30元/人·月。

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后,其资金来源仍由市、区、镇(街)三级承担,镇(街)承担资金比例不变。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提标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10月底前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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