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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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借读生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要写请假条,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导处、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罚:
①新生无证当理由逾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②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③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两个月。
④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⑤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
⑥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申批盖章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休学期限不超过—年,复学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备案审批。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申请退学,留级或降级要经市教育局同意。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秩序,提高管理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态度和品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必须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中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范畴内的一项基本工作,是社会主义教育管理体制中一环。
第四条学籍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法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加以保护。
第五条学籍管理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保证集体组织和个别辅导、个别照顾辩证统一。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要注重对学生个体发展的关注与引导,促使学生实现自我价值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中学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科学实施管理。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要坚持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发展等方面需求,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学籍管理工作要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入学和转学
第十一条入学和转学是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
第十二条未取得中学毕业证书的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入学,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条件录取。
第十三条学生转入学校时,学校应当核对其入学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当核实其转学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在转学前,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交清所有学校规定的费用。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个人学习记录和发展情况的载体,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建立并保存至少五年。
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当将其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个人情况、奖励和惩戒情况、考试成绩、学年评语、奖学金评定等。
第二十条学籍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文件和制度进行,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学生的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籍档案要定期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品行和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强调学生的品行修养和纪律规范,促进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品质教育,形成健康的校风和良好的学风。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制订明确的纪律规范,对学生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反纪律规范的,学校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自我反思、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分的执行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章奖励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条学校奖励学生要公开、公正、公平,依据实际情况,确保奖励切实发挥激励作用。
第三十一条学校首先要制定明确的奖励办法,规定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学习、综合素质、体育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校考核结果要公开、公正、公平,对考核结果不满的学生可以申请复查。
第六章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第三十六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要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体现学校的特色。
第三十七条学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学校要鼓励和培养优秀学籍管理干部,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学籍管理规定的修改和解释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即是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