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8
【实施日期】2009.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工作,强化职能部门行政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从源头上解决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难问题,依据《石家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的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第二条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