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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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基字[2000]1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02.22
【实施日期】2000.0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
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2000〕15号2000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
构,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
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