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彭红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湘03民终1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
【审理法官】张雪强马兰周智湘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红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尹志辉
【当事人】彭红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尹志辉
【当事人-个人】彭红文尹志辉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陈阳波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陈阳波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朝阳彭水金侯恩超陈阳波
【代理律所】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红文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尹志辉
【本院观点】彭红文因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分别起诉四公司或尹志辉共涉及五案,即(2019)湘0302民初2438号、(2019)湘0302民初2439号、(2019)湘0302民初2440号、(2019)湘0302民初2664号、(2019)湘0302民初2672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彭红文因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分别起诉四公司或尹志辉共涉及五案,即(2019)湘0302民初2438号、(2019)湘0302民初2439号、(2019)湘0302民初2440号、(2019)湘0302民初2664号、(2019)湘0302民初2672号。

2020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将其他四案并入(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案件审理。

五案合并为一案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遂裁定驳回了彭红文的起诉。

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印发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发[202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此规定,彭红文起诉的五案合并为一案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没有达到1亿元以上,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审裁定驳回彭红文的起诉不当。

四公司、尹志辉答辩
提出尹志辉是担保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借款交付存在不实等问题,涉及案件实体事实的审查
认定,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决,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彭红文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0:1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五案合并为一案进行审理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包括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已超过3000万元,且彭红文在本案开庭时也陈述,本息合计达
3200多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原告在将案件拆分为五个案件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实际已于2014年10月31日以尹志辉等为被告起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且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四公司为当
事人参与诉讼,后又于2016年8月撤回了起诉;故本次原告彭红文拆分成五案起诉至一审法院,有规避级别管辖的嫌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彭红文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红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1.彭红文起诉的是五个案件,其中三个的被告是四公司和尹志辉,另外两个的被告只有尹志辉,五个案件针对的被告
不同,是五笔借款,借款时间、期限、金额都不相同,是五个不同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未
征求当事人意见,将五个案件合并为一案且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简单叠加的做法违法,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彭红文没有规避级别管辖。

3.一审并案后也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因当事人并未对五个案件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该行为表明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4.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20)36号文件,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故本案的诉讼标的符合雨湖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彭红文、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民终150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并案原告):彭红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案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并案被告):尹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波,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红文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
司)、被上诉人尹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彭红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1.彭红文起诉的是五个案件,其中三个的被告是四公司和尹志辉,另外两个的被告只有尹志辉,五个案件针对的被告不同,是五笔借款,借款时间、期限、金额都不相同,是五个不同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未征求当事人意见,将五个案件合并为一案且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简单叠加的做法违法,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彭红文没有规避级别管辖。

3.一审并案后也应当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因当事人并未对五个案件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该行为表明一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4.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20)36号文件,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故本案的诉讼标的符合雨湖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四公司辩称:1.本案五笔借款是彭红文与案外人李云定之间的纠纷,彭红文在2014年10月起诉至湘潭中级法院,李云定是实际借款人,尹志辉是担保人,因借款的交付存在问题且李云定在本次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彭红文撤回起诉。

2.彭红文在2019年8月分两次作五个案件起诉至雨湖区法院,起诉状的陈述与2014年10月起诉时完全不同,而起诉的款项一致,其行为是恶意的,目的是非法的。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是简单的管辖权问题。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尹志辉辩称:1.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彭红文的起诉正确,彭红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2.2014年彭红文向湘潭中级法院起诉时,尹志辉提出了管辖权异
议,但湘潭中级法院当时驳回了其异议;另外,尹志辉是担保人,实际借款人是李云定,而彭红文持有或管理尹志辉的多个银行账户。

故一审裁定驳回彭红文起诉正确。

原告诉称彭红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五案合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志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5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四公司对其中的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五案合并为一案进行审理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包括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已超过3000万元,且彭红文在本案开庭时也陈述,本息合计达3200多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某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原告在将案件拆分为五个案件向一审法院起诉前,实际已于2014年10月31日以尹志辉等为被告起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且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四公司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后又于2016年8月撤回了起诉;故本次原告彭红文拆分成五案起诉至一审法院,有规避级别管辖的嫌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彭红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彭红文因民间借贷纠纷向一审法院分别起诉四公司或尹志辉共涉及五案,即(2019)湘0302民初2438号、(2019)湘0302民初2439号、
(2019)湘0302民初2440号、(2019)湘0302民初2664号、(2019)湘0302民初2672号。

2020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将其他四案并入(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案件审理。

五案合并为一案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认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遂裁定驳回了彭红文的起诉。

关于级别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印发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发[202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你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此规定,彭红文起诉的五案合并为一案后,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没有达到1亿元以上,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审裁定驳回彭红文的起诉不当。

四公司、尹志辉答辩提出尹志辉是担保人并非实际借款人、借款交付存在不实等问题,涉及案件实体事实的审查认定,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解决,本院对此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彭红文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周智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何霖
书记员曾庆琼附法律依据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