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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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应积极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在许多基层农村,以农民为行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难长大。

得到表彰和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一般都是在一个区域或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的企业性组织。

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的组织,在市场价格低或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对企业违约和企业对数目众多的农户违约两方面都没有有效的约束措施,因而利益联结机制极为脆弱。

县、乡供销社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程度以及持久性又受制于基层供销社与总社和供销社创办者与入社农民之间产权模糊及由此导致的激励不足。

为增强和提高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首先,可考虑将之界定为企业性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对社员提供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业务,对外以产品或加工品进行市场交易;对外的市场赢利支持、支撑对内的无偿服务。

其次,应明确支持以农民为行为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于宽泛,把与农民发生经济联系的组织都纳入其中,只要有益于增加农民收入,不管增加幅度大小、持续时间长短都享受鼓励发展政策。

但既然是对农民的支持,就应该将支持资源最大限度地给予能为农民带来最大收益的组织。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路径选择
现阶段,根据农业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需求和其自身所面临的问题,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鼓励组建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

在农民组织化水平低或组织空白的地区,通过筛选、资助专业户联合其他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针对不同层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确立不同内容的扶持项目试点。

第二,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经营规模与资产规模的项目。

需通过政府协调、引导,采用产权合作模式,包括允许、鼓励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管理入股及产品入股等多种方式,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现代企业组织。

第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重点支持由农民广泛参与、推进的产业化项目,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稳定地联接在一起并使之一体化,保障农民分享产业化经营增值收益。

第四,建立外向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

外贸发展基金向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积极利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工具,资助具有技术优势、产品质量优势及国际认证条件的组织,提高其经营优势农产品出口的能力和水平。

在财政支农体制框架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要完善财政支农体制、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

仅捆绑使用各类支农资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进行体制创新,将政府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的财政资金,采取适当的经营方式,达到低成本、有效分配、使用的目的。

发达国家财政支农多利用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两种手段,实施效果较好,可借鉴学习。

如美国,由农产品信贷公司负责实施财政支农项目。

联邦政府财政向该公司提供资助;公司按市场法则运行。

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支持农场主合作社,由财政优惠提供贷款资金建立农业信贷体系,并为该体系筹资提供担保。

发放贴息贷款是法国政府财政支农的重要政策工具,每年都组织各个商业银行支农贴息贷款的利率投标,通过此市场机制选定具体负责发放贴息贷款单位。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将逐渐扩展到生产资料和设备供应、产品储藏、运输、加工和经销以及为此服务的金融、保险等领域,所需扶持资金不仅激增,且涉及到更多的部门和机构。

对此,必须进行比较、研究,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支持实施方案,保障有效、持续地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目前,有关部门正积极推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具有规模优势且将享受到更多政策鼓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那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需要扶持,从制度方面引导其走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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