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锡财税法【2018】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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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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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锡财税法【2018】0015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近期,市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三项工作的通知》(锡府法〔2018〕37号),要求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调整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细化调整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我局在《关于印发无锡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锡财税法〔2009〕2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细化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四点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查实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三、财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四、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

附件:无锡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XLS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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