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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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发[2005]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海关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5.09.29
【实施日期】200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食
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5]4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对全省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