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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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教学质量的要求,根据校教学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条例的精神,特成立交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各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主要由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一般聘期三年,组长职责是主持教学督导小组会议,研究工作步骤方法、组织各成员的督导活动,并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督导委员会有权检查全院各课程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情况。
了解全院各课程教学各环节的实施情况,特别注意对青年教师的督促指导。
第四条督导委员会应注意培养、扶持青年教师教学方面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在全院予以推广。
第五条督导委员会应详细调查了解各课程教风与学风建设情况和班导师工作,协助院有关部门改进全院的教风与学风。
第六条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