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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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海关
•【公布日期】2019.03.19
•【字号】2019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9.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海关关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公告
2019年第9号便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现就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信息公开-海关统计栏目了解海关统计制度,查询海关统计参数,浏览海关统计快讯、月报等统计刊物,并通过访问在线查询系统自助查询商品、贸易伙伴、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贸易方式等海关统计数据;还可以登陆北京海关门户网站
()-信息公开-本关统计栏目查询《北京地区进出口贸易统计报表》。
二、社会公众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
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10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第6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
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联系电话是************;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cn,联系电话是************。
四、海关根据社会公众填写的电子《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以及随附的身份信息提供统计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
(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二)《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本公告第二条范围的;
(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
(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
(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
五、对社会公众提供北京关区或北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时间不早于北京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中公布的统计数据发布时间。
六、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
七、本公告自2019年3月3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
北京海关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