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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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1.01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本溪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务信息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振兴本溪经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系指政府工作运转情况的反映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自身系统的信息、上级机关的信息、基层单位的信息、外地信息、国际信息和社会信息。

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超前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三条信息工作主要任务:
(一)为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各项法律、法
规和党与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政府领导掌握全面情况和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信息服务,使政府领导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发生的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并通过转达领导批示,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沟通地区、部门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工作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开发市场经济信息满足各方面对于经济政策、市场动态等方面的信息需求,为企业、为社会搞好信息服务。

第二章加强领导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领导,纳入议事日程,把开展信息工作做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大事来抓。

第五条信息工作要做到“三落实”:
(一)领导落实。

各自治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落实一名领导同志分管信息工作。

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指导信息工作,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负责。

(二)组织落实。

各自治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把信息工作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应由办公室负责。

要确定一名主任具体负责,制定工作规划,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三)人员落实。

要落实专、兼职信息员。

各地、部门、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人数由本单位确定。

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工作。

第六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收集、编发、传递、存贮信息创造一定条件,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阅资料等方面给予方便,并逐步实现信息手段自动化。

第七条建立信息工作制度。

各地、部门、单位应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如编辑工作制度、审批报送制度、反馈通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章建立网络
第八条搞好信息网络建设。

全市政府系统要本着全方位、多层次、广辐射、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网络。

市政府信息网络,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中心枢纽,由纵向、横向、延伸、扩散网络构成。

各自治县、区为纵向网络;市政府各部门为横向网络;市内部分工商企业及有关单位为延伸网络;市驻外办事机构及外地有关部门为扩散网络。

各自治县、区,各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建立网络,亦应有适当的延伸和扩散网络。

第九条聘请特邀信息员。

市政府为拓宽信息渠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研部门、大中型企业、群团组织中聘任特邀信息员,特邀信息员可将收集的信息直接传递给市政府,聘任特邀信息员要严格把关。

第十条网络及信息员调整。

为适应工作发展需要,市政府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网络调整,对信息员、特邀信息员进行重新登记,发给聘书。

各网络单位信息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情况,发生空缺,及时增补。

对不能胜任
和不发挥作用的信息员要适时调换。

第十一条信息员培训。

各地、部门、单位应采取办班培训、岗位培训、举办讲座、交流工作经验等多种取办培训信息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四章信息收集、传递
第十二条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一)收集信息的重点是: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2、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加快经济发展进度,促进全市经济上新台阶情况;
3、各单位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
4、重大市场动态,重大敌情、社情、灾情和突发事件等。

(二)收集信息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同时注意从简报、报告等有关文字材料中挖掘信息。

信息工作要与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工作紧密结合,加强信息系列反馈和情况综合。

第十三条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一)向市政府报送信息是各自治县、区、部门等网络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网络单位要以专版的形式向市政府信息部门报送信息,可采用邮寄、传真、电话等传递方式。

各自治县、区一般每周应报送三期,市政府各部门每周报送两期,延伸网络单位每周报送一期。

上级机关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二)报送信息要遵守下列规定:
1、报送信息既要简化手续,又要严格审批。

一般情况下,信息应由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主任签发,重大问题应由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或其他有关领导签发。

特殊情况下,信息员有权直接向市政府报送信息。

2、既要报喜,又要报忧。

对信息人员反映问题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3、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表述清楚、数字准确,文字、标点、计量单位使用要规范。

4、重要信息必须迅速报送,不延误,不漏报。

第十四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信息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国家财政经济、自然资源、重要计划和统计、实行的重大经济措施、新的科学技术以及重大事件等信息,必须标明密级。

对特殊情况,在信息编辑中要加以文字处理。

第十五条搞好领导批示的催办落实。

对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认真落实,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

对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落实的,要定期持续跟踪反馈,直至全部完成。

对领导批示催办、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处理包括信息筛选、编辑、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信息处理要遵循下列规定:
(一)信息筛选的要求是,及时鉴别适用的信息,分类处理。

(二)对适用、准确、时效强的信息,从速编辑处理。

(三)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初级信息,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性信息。

第十七条市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刊物名称为《本溪政务信息》和《本溪信息》(按不同服务对象分为《本溪政务信息》、《本溪政务信息》增刊、《本溪政务信息》外地信息、《本溪政务信息》反馈、《本溪政务信息》工作通迅、《本溪信息》报国办、《本溪信息》报省办等七种版面)。

各级信息工作部门也要根据不同服务层次编发信息刊物。

第六章评比奖励
第十八条做好信息工作评比。

信息工作评比以计分为基础,参考其他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从各层次网络中评选出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政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一)记分办法:
1、市政府办公厅《本溪政务信息》正刊每刊发一条记十分,增刊每刊发一条记十五分;
2、报省政府信息一条记十分,省政府办公厅《今日信息》正刊采用一条加记十分,增刊采用一条加记十五分;
3、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一条记十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一条加记二十分;
4、市领导每批示一条加记十分,省领导每批示一条加记二十分,国务院领导每批示一条加记三十分;
5、对领导批示及时反馈加记五分。

(二)评选优秀信息。

每季度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对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信息给予重奖。

(三)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信息稿酬。

凡被市政府办公厅《本溪政务信息》、《本溪信息》报省办刊发,每条付稿酬三元;《本溪信息》报国办刊发,省政府办公厅《今日信息》采用,省、市领导批示,每条付稿酬五元;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或国家领导批示,每条付稿酬十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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