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教案(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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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1500元。
2005年9月27日,召开听证会,免征额从1500元提到1600元,虽然只提了100元,但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民主性。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第一节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例题1】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
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A.2003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4年度和2005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3年度和2004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案】B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例题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交个人所得税,下列属于境内所得的是()。
A.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
B.因任职受雇履约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各种劳务的报酬
C.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D.转让中国境内房产取得的所得
【答案】AD
第二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凡雇佣单位发放的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免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4)托儿补助费
(5)按地方政府标准发放的通讯、交通补贴。
(6)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7)福利费、抚恤金
(8)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9)见义勇为奖金、举报奖金
(9)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0)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2、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免税项目—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2005年12月31前为800元,2006年1月1日后为1600元。
2008年3月1日后提为2000元。
加计扣除:3200元。
适用对象:
(1)外籍人员;(包括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也包括在内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
(2)境外任职中国公民;(包括在大使馆、领事馆工作的人员、援外专家、员工等)
(3)华侨、港澳台同胞。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上一级最高税基×(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题3】广州李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受雇于某公司,月薪3500元,其每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3500-200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10%-25元=125
【例题4】约翰是来自美国的专家,2000年3月至6月在佛山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其每月应向中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2800=5200元
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税法二》P116)
(1)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理解公式是如何算出来的?
【例题5】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中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支付给陈某的不含税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
计算该公司为陈某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解:由于陈某的工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应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4000-2000-125)÷(1-15% ) = 2205.88 (元)
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5.88×15% -125 =205. 88(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将公式①中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公式②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乘以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比例,从而将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雇员2008年5月工资收入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部分的税款。
该外籍雇员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解答】应纳税所得额=(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539.89×20%—375=1132.98元
(三)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某纳税人2009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36000÷12=3000(元)
第二步: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步:36000×15%-125=527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扣除标准为1600元)
(3500-2000)×10%-25=125(元)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5275+125=5400(元)
【例题】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
某纳税人2009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9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20000-(2000-900)]÷12=1425(元)
第二步:1425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第三步:[20000-(2000-900)]×10%-25=168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当月工资、薪金未达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无需纳税。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685+0=1685(元)
(四)对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5、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6、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题】中国公民王某2009年1-12月,每月工资均为2300元,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元。
请计算王某取得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不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 12000÷12 = 1000 (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
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
(速算扣除数见表2 -21)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2000 - 25)÷(1 -10% ) = 13305.56 (元)
(3)含税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 13305.56÷12 = 1108.80 (元) ,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九
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仍然分别为10%、25元。
(4)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3305.56×10%-25 = 1305. 56 (元)
(五)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
1书上是这么表述的,但此处是个错误,适用的税率表应为不含税的那个表,否则“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款”不等于含税的全年一次性税款,当然如果不处于级距上,有些情况下可能计算结果是一样的,即不会出现错误。
但不能这么理解。
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某企业雇员2008年12月29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王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4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领取12月工资3500元。
假定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00元,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
超过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87500-10000×3=57500元
折合月工资收入=57500÷12=4791.67元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791.67-2000)×15%-125] ×12=3525元
领取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
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25+125=3650元
(六)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无住所)
提示: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例题】某外籍专家2008年9月11日来华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中方支付月薪折合人民币30000元。
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外的母公司每月支付薪金1万美元(1美元=8.25元人民币)。
该起专家一直工作到2008年11月25日离境,其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答案】不超过90天,所以境内工作期间境外支付的薪金不纳税。
(属于最轻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对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由境外支付且由境外负担的不纳税)
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000×8.25-4800)×45%-15375]×30000÷(30000+10000×8.25)×24.5÷30=7353.33元
注:出入境当天视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算工作日数时按0.5来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一)应纳税税所得额的计算(查账征收的方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需要注意的几个知识点: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费用,从2008年3月1日起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全年为24000元。
即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5、三项经费的扣除比例不变,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限额的,不能无限期的结转。
6、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
扣除。
7、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
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9、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缴纳所得税时,下列各项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的有()。
A.独资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
B.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来的股息
C.投资者个人从独资企业领取的工资
D.独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
E.独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
【答案】ACDE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1)概念与企业所得税不同。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3)折旧方法
平均年限法和工作计量法计算(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直线折旧法)
①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1-5%(残值率) ] ÷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②按工作量法计算折旧的公式为: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原值一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2、无形资产(略)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4、存货的计价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率见《税法二》112页,5级超额累进。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一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思考: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之处)
征收方法: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
(四)
【例题】许某兴办个人独资企业甲,并与张某共同兴办了合伙企业2乙,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6:4。
2008年个人独资企业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9万元。
合伙企业乙2009年的经营情况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220万元;
(2)营业成本78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26万元;
(4)销售费用20万元,其中广告费3.20万元、业务宣传费1.90万元;
(5)管理费用3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0.36万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0万元),其中工资总额13.60万元(其中合伙人工资共0.96万元,6名从业人员工资12.64万元),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合计2.52万元,12月份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一台,价值6万元。
(6)营业外支出5万元,全部为以合伙企业名义通过当地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赠款项;
(7)财务费用2.80万元,其中从某企业借款20万元资金周转,偿付利息2.6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8)2008年2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元,有关税费2000元,3月份投入使用,折旧年限为10年。
(9)张某将其自有的小轿车在自己使用的同时,经常提供给乙企业使用,2007年共发生修理费、养路费等费用合计1.6万元,但很难划分企业使用和张某自用比例。
(10)合伙企业乙2007年亏损10万元。
许某选择在合伙企业乙扣除生计费。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许某应就甲、乙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2、许某来源于合伙企业乙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年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本题中无其他业务收入,因此为主营业务收入。
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20×15%=33万,因此实际发生的3.2+1.9=5.1万可据实扣除。
2、合伙人工资不允许扣除
三项经费扣除限额=12.64×(14%+2%+2.5%)=2.34万元
合伙企业乙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12.64+2.34=14.98万元
3、坏账准备不允许扣除
4、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6万元,超过5万,不允许扣除
5、利息费扣除限额=20×10%=2万元
实际支出2.6万元,只允许扣除2万。
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2.8-2.6+2÷=2.2
6、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20×5‰=1.1万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实际发生额的60%=2×60%=1.2万
税前准予扣除1.1万
7、自有小轿车发生费用属于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8、许某个人的生计费用扣除2008年1月1日至2月31日为0.16万;3月1日至12月31日为0.2万,因此许某个人的生计费用扣除=0.16×2+0.2×10=2.32万
该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
因此生计费用准予扣除=2.32×2=4.64万
9、固定资产的月折旧率=(1-5%)÷10÷12=0.0079
准予扣除的折旧额=(2+0.2)×0.0079×9=0.156万
10、2008年亏损可以从税前扣除。
11、扣除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220-78-26-20-(30-0.36-2+1.1-13.6-2.52+14.98-6)-0.156-2.2-4.64-10=57.404万元
捐赠扣除限额=57.404×30%=17.22万元
实际捐赠5万,允许扣5万。
12、合伙企业乙应纳税所得额=57.404-5=52.404万
许某应就甲、乙企业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6.59+52.404×60%)×35%-0.675=12.64万元
许某来源于合伙企业乙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64×(52.404×60%)÷(6.59+52.404×60%)=10.46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2000元×实际经营月数(或12)
=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每月2000元×实际经营月数(或12)
(注:该所得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它是以税后利润为基础计算。
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
1、经营成果为承包者所有,则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经营成果不归承包者所有的,承包者收入按工薪所得征税;
【例题】张某承包一企业,2009全年承包收入50000元,每月工资1800无,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情况:若经营成果归张某所有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800×12-2000×12
=47600元
应纳税额=47600×30%-4250=10030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合同协议张某不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则:
50000÷12+1800=5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