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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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7]21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8
【实施日期】2017.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7〕 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认定,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清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二)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加大安全投入,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三)按照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二、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下统称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交办制、台帐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治理任务
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

(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清单。

交通、公安、住建、经信、国土、安监、质监、水务、气象、发改、旅游外事、林业、房产、教育、城管、规划、国资、商务粮食、公路、交警、消防、农机、畜牧、食药监、环保、邮政等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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