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与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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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与使用规定
第一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
第一条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条例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它技术措施。
第二条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必须实行专项存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使用,切实发挥效益,不得挪作它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改善通风,增加通风能力,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费用,但不得用于巷道施工,巷道施工费应从基建或开拓延伸费用中支出。
(二)用于防治瓦斯即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系统以及防止瓦斯突出的措施费用。
(三)用于防治矿尘危害即建立防治系统,实行煤体注水以及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的费用;
(四)用于矿井防灭火即建立消防系统和防火灌浆系统以及购置防灭火设备、仪器、仪表的费用;
(五)用于防排水工程的费用;
(六)防止冲击地压的费用;
(七)防止顶板事故的技术措施费用;
(A)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的费用;
(九)防止机电、提升运输事故的重大措施费用;
(十)用于防止井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十一)矿山安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使用费;
(十二)用于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的费用:
(十三)安全宣传费用、安全技术培训费用;
(十四)安全卫生设施改善所需费用;
(十五)其它安全技术措施费用。